1、税收优惠政策
a、凡来太旗投资兴办国内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五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五年内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认定为自治区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五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
b、外资企业来太旗兴办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五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十年内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
c、凡举办教育、文化、娱乐、体育等福利事业或其他公益事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举办者。
2、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工业用地为50年;商业服务用地为40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依法申请延长。
a、外商投资100万美元以上或国内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享受无偿划拨30~50亩土地,前10年免收土地使用费,后续10年按国家规定标准的20%收取土地使用费。
b、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并且每年上缴税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国家、自治区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太旗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审定该项目用地面积,由太旗无偿划拨土地,前20年免收土地使用费,之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3、奖励政策
对引进资金、设备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营期在一年以上正式投产的企业,对中介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4、其他优惠政策
a、凡来太旗新建或续建企业,投资到位资金或设备1000万元以上,并产生经济效益,政府财政部门可一次性预借配套资金100万元,期限一年。
b、本优惠政策未尽事宜,可实行政策随项目走,“一事一议,特事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