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化牧区改革,完善草牧场承包责任制,加强草牧场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稳定发展高效益的商品畜牧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1989)142号文件及草原法规的有关规定,参考外地成功经验和作法,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决定在全旗实行草牧场有偿承包使用。为此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行草牧场有偿承包使用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有偿使用,强化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
(三)坚持草牧场使用者责、权、利统一的原则;
(四)坚持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并重的原则;
(五)坚持发展和提高生产力的原则;
(六)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
(七)坚持法制化、规范化、科学管理的原则。
二、明确草牧场所有权的办法
我旗境内草牧场除由旗政府确认的全民所有制草牧场以外,全部草牧场均属苏木、嘎查集体所有。为此,草牧场有偿承包使用时必须明确草牧场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草牧场划分承包时,给苏木所在地干部、职工、居民划分乘马、奶牛所用草牧场,属于全民所有草牧场掌握使用。国营牧场草场属全民所有。
(二)苏木境内的集体所有草牧场归苏木人民政府所有,由旗人民政府发给《所有证》。
(三)嘎查境内集体草牧场归嘎查所有,由苏木政府发给《草牧场所有证》。
(四)嘎查将所有权范围内的草牧场划分给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嘎查牧户承包使用,并发给《使用证》。
(五)巴彦乌拉镇所属全民所有草牧场在重新复查的基础上,归旗政府所有,给具备经营管理条件的单位承包,有偿使用。
(六)苏木(场)之间草牧场所有权方面模糊之处,按照西政发(85)75号文件和西政发(89)72号文件精神执行。嘎查间有争议的边界问题,按苏木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处理。
三、划分草场的原则
(一)划分草场时,以1984年承包牲畜时的人口数为基数,已经承包草牧场的基本不变动。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个别地方妥善解决人畜比例,可参照人8畜2的比例适当调整。
(二)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的原则,尽可能按单户承包,如果按单户承包确实有困难时,在亩数、面积范围内按户落实基础上,可以联户经营。
(三)每个苏木必须留出学校放牧场和苏木所在地周围草场。嘎查留种公羊专门草场、配种站、防疫、药浴、驱虫等专用草牧场外留机动草牧场。集体统一经营,有偿使用。人畜少,面积大的苏木不能将草场全部划分到户,考虑将来的发展需要,留部分机动草牧场。
(四)国家投资建的草库伦、药浴池、配种站等,由嘎查所有,统一管理,交给专业户有偿使用。
(五)划分承包有困难,目前不能利用的沙地、无水草场由嘎查统一经营,坚持谁建设,谁得利的原则,承包给自愿建设的牧户使用,免收3~5年草场费。
四、草牧场分类按产草量确定载畜量的标准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草牧场分类定级测定产草量的要求,以旗草原工作站测定的标准为理论依据。从草牧场利用现状出发,为了便于群众理解和掌握,全旗草牧场分三类,每类按不同标准收费。
第一类草场为河泛地、平原地、植被较好的草场并具有水资源,一年四季都可利用的河泛地草甸草场。这类草场产草量虽然不太高,但其草质好,利用率高。每亩产草量和载畜量按《各苏木(场)草场载畜量附表》执行。
第二类草牧场指未开发利用的缺水草场。这类草场产草量高,但利用率低,划为二类草场。每亩产草量和载畜量按《各苏木(场)草场载畜量附表》执行。
第三类草场指沙化草场和严重退化的草场(指居民点、湖边、交通要道等地)。每亩产草量和载畜量按《各苏木(场)草场载畜量附表》执行。
五、大畜折合羊单位及载畜量的计算标准
(一)马、驴、骡一匹各折合为7只羊单位;牛一头折合4只羊单位;骆驼一峰折合2只羊单位。
(二)牲畜头数是否适宜载畜量的计算。期限以每年年终牲畜头数为依据。
(三)搞好草原建设,改良草牧场,每围封沙化地200亩或围封其它草牧场100亩,可允许多饲养一只羊单位。相反承包草场退化、总产草量每减少1000斤干草,则少养一只羊单位。
六、收费标准及管理
草场费收取按承包草场面积收费与按牲畜头数收费相结合。即:
(一)牧畜头数没有超载的情况下,一类草场收取0.05元/亩;二类草场收取 0.04元/亩;三类草场收取0.03元/亩。
(二)载畜量超10%以内,每只羊单位收取10元,超11%以上,每只羊单位收20元。第二年度继续超载者,加倍收费。
(三)按草牧场面积收费制度从1990年开始正式执行。同时废止过去按牲畜头数收费办法。超载收费从1992年起执行。
(四)草牧场费于每年收购畜产品及交售活畜时,分两期交纳。每年应交款不在当年交纳的,按拖欠日期计收利息。
(五)收取的草牧场费归嘎查所有,苏木综合服务站按嘎查单独立帐,统一管理。
(六)草牧场费使用上,坚持“取之于草,用之于草”原则,由使用单位及个人提出使用申请后,经苏木服务站审查使用项目是否妥当,报苏木政府批准。
(七)苏木政府每年将收取草牧场费及使用项目和管理情况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八)草牧场等级、产草量、载畜理,全旗范围内每三年核定一次。苏木综合服务站每年一次按户核定载畜量。
(九)有关部门定期对现金合用情况做好审计工作。
(十)遇到特殊自然灾害减免草场费时,必须报请旗人民政府批准。
七、草牧场有偿承包使用实施管理办法
草牧场有偿承包使用必须加强法制化、规范化、科学的管理办法。
(一)草牧场使用者对所承包的草牧场有保护、管理、建设的责任和向国家交售计划下达的活畜及其产品的责任,并接受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的畜种改良、畜疫防治、驱虫药浴等项任务。若有违者,按畜疫防治有关规定罚款处理。
(二)草牧场所有权单位及草牧场使用者双方签订的草牧场有偿承包使用合同,由司法部门公证,按嘎查、户为单位建立草牧场有偿承包使用档案,集中在苏木综合服务站统一管理。
(三)嘎查所属草场内占居的国营林场管理的天然次生林,由林场业务部门经营管理。林缘草牧场由草牧场所有权的嘎查统一管理,规定借场使用范围,定期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可以略高于本嘎查牧户。
(四)旗内外机关和单位借场放牧时,按照旗人民政府(1990)5号文件执行。
(五)芦苇、柳条、树木、矿产等主要自然资源占用的草场,在不影响国家、集体开发、利用的前提下,可由牧户承包使用。
(六)草牧场承包者因某种原因不从事畜牧业生产时,应将承包草场交回嘎查,个人无权移交他人。投资建设部分经双方协商,合理补偿。
(七)草牧场承包者在所有承包的草场上只允许从事畜牧生产,不允许未经许可经营非牧业项目使用。经苏木同意,苏木之间、嘎查之间、牧户之间调剂使用草场,从事畜牧业生产是可以的。
(八)牲畜多、草场少的户的超载牲畜,可以给牲畜少、草场面积大的牧户放苏鲁克。但须经嘎查批准,履行手续。
超载牲畜处理期限及比例:
超过草牧场载畜量的牲畜分三年按比例调剂处理。具体办法是:
90年减少20%,91年末减少40%,92年末减少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