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全县招商引资力度,树立全民招商意识,加速我县资源开发,扩大经济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根据《锡林郭勒盟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的奖励办法(试行)》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凡通过中介服务,为我县引进国内外资金、物资、技术、设备、商标、项目的国内公民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或行政、企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统称为中介人)。
第三条 凡通过中介服务,为我县引进国内外资金及我县急需物资、设备等,在资金全部到位并经财政、金融等有关单位核实认定后,一个月之内对中介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1、凡引进国内外资助、赠与等无偿资金(或急需物资)的中介人,按其引进资金(或物资价值)总额的12%给予奖励。
2、凡引进国内外无息贷款,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视其使用年限的不同,按引资总额的3%~5%给予奖励。
3、凡引进国内外资金与银行同期年息(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下同)相同,使用期限1年以上,视其使用年限的不同,按引资总额的0.5%~1%给予奖励。低于银行年息1个百分点,使用期限1年以上的视其使用年限不同,按引资总额的1%~1.5%给予奖励;低于银行年息2个百分点,使用期限1年以上的, 视其使用年限的不同,按引资总额的1.5%~2%给予奖励;低于银行年息3个百分点,使用期限1年以上的,视其使用年限的不同,按引资总额的2%~3%给予奖励;凡引进国内外资金高于银行年息,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按引进资金总额0.3%~0.5%给予奖励。
4、凡引进国内外资金以垫资方式到我县开发建设且垫资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按垫资总额的0.2%—0.5%给予奖励。
5、凡引进国内外资金投资联合兴办企业的,按投资总额的1%~2%给予奖励,直接投资于交通能源、出口创汇产品以及公益事业项目的,直接引荐人的奖金可按上述奖励额度上浮25%。
第四条 凡为我县介绍对外出口贸易、提供信息服务、技术咨询实行销售代理,使企业获得效益的,按年新增利润的5%由受益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引进高新技术、名牌产品的,可根据引进技术先进程度、产品知名度、经济效益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是:
1、引进先进技术,使产品新增利润达到10%以上的,按该项目年新增利润比例,奖励1%—1.5%。
2、引进具有自治区先进水平的技术或引进填补锡盟空白的科技成果,最高按该项目年新增利润的2%奖励。
3、引进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或引进填补自治区空白的科技成果,最高按该项目年新增利润的3%奖励。
4、引进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技术或引进填补国内空白的科技成果,最高按该项目年新增利润的4%奖励。
5、加大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优秀企业经营者的奖励。外商投资企业、县外投资者及其科技人员可采取多种方式到我县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将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实施的,应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对科技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自行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对科技人员和促进转化有关人员的奖励;采用股份形式实施转化的,也可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从该企业新增净资产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企业优秀经营者,由其享有这部分资产的收益权。
第六条 凡能从上级为我县行政、企事业单位争取回国家计划外资金者,按争取回资金的1%—6%,由受益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以上奖金均属劳务报酬所得,均含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资金的支付渠道: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补偿贸易项目的,奖金均由企业中方支付;兴办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公益事业项目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奖励,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引进国内外无偿资金(捐赠款或急需物资)的,奖金由接收单位支付。
第九条 奖金支付办法: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中方支付单位凭当地审计事务所验资报告确认的外方实际入资证明经县经贸局审核后,向中介人发放奖金。其它项目支付单位凭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横向联合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经县经贸局审核后,向中介人发放奖金。
第十条 中介人通过中介服务,为我县引进国内外资金、物资、技术、设备、商标、项目具有特殊情况的对中介人的奖励办法、奖励标准、奖金支付渠道、奖金支付办法及其它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政府特定。
第十一条 奖励范围不包括县党政机关通过盟、自治区、国家的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争取落实的资金和项目,不包括县党政领导和专门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已落户实施后对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从事的服务性工作。
第十二条 在执行本奖励办法的同时,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县委、政府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对有突出贡献的党政机关干部,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作为提职、晋级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多伦县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