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镶黄旗优惠政策细则

来源:锡林郭勒引资网 | 时间:2007年03月22日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促进镶黄旗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快速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镶黄旗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市场准入政策

第一条  凡不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投资的领域,均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各类所有制企业在镶黄旗投资。

第二条  重点鼓励的投资领域及开发项目:高载能工业;花岗岩开采、加工项目;开发建设旅游项目;交通、通讯、环保等基础产业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畜产品加工与综合利用,畜牧业新技术、优良品种引进和繁育,畜牧业综合开发和绿色食品开发及野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项目;技术水平高、产品新、适应市场需求的项目及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项目;生态治理项目。

第三条  鼓励国内外客商通过独资、购买、兼并、控股、租赁、承包经营以及BOT等多种方式到镶黄旗投资建厂,合作开发。

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对来镶黄旗投资的新建企业,年缴纳地方级税收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科研型企业及年缴纳地方级税收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类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2年按缴纳地方税额40%的比例由旗财政安排生产扶助资金扶持该企业发展,后3年按缴纳地方税额30%的比例由旗财政安排生产扶助资金扶持该企业发展。

  第五条  对来镶黄旗投资办企业,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和从获利年度起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旗财政逐年按50%安排生产扶助资金扶持该企业发展;投资规模在500万元—10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和从获利年度起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旗财政逐年按50%安排生产扶助资金扶持该企业发展;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2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从投产之日起10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和从获利年度起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旗财政逐年按50%安排生产扶助资金扶持该企业发展;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2000万元),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优惠。

  第六条  国内外投资者到我旗投资兴办教育、文化、卫生等产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从经营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营业税,旗财政全额安排生产扶助资金扶持该企业发展。

土地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第七条  投资商来镶黄旗投资所需的土地,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通过行政划拨、出让或转让、租赁等方式优先获得使用权。

       第八条  投资商来镶黄旗治理沙化、 退化的草场,并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前提下,实行谁开发、谁经营及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并可继承、出租、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

第九条  投资商来镶黄旗投资社会公共事业、社会公益事业、公共性旅游景区、景点建设,经批准可依法划拨使用国有土地。

 第十条  投资商来镶黄旗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兴办企业,视投资规模旗财政对所征收的土地使用费给予优惠。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内,5年内旗财政对所征收的土地使用费全额安排生产扶助资金扶持该企业发展。投资100万元—5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10年内旗财政对所征收的土地使用费全额安排生产扶助资金扶持该企业发展;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15年内旗财政对所征收的土地使用费全额安排生产扶助资金扶持该企业发展;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20年内旗财政对所征收的土地使用费全额安排生产扶助资金扶持该企业发展。

 第十一条  投资商来镶黄旗投资兴办企业,需要使用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费按下限收取,并视投资规模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投资100万元—5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旗财政对征收的土地使用费按40%安排生产扶助资金扶持该企业发展;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旗财政对征收的土地使用费按50%安排生产扶助资金扶持该企业发展;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旗财政对征收的土地使用费按60%安排生产扶助资金扶持该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  在我旗勘查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结束后,确保探矿权人优先取得采矿权;个体私营企业有偿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继承、转让,采矿权还可出租、抵押。

优化投资环境政策

        第十三条  对投资企业免收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登记费、证照工本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土地管理费、工商注册登记费;优先安排水电气供应和通信配套设施建设。进网费用按规定的下限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对投资企业实行“收费目录管理制”。即各收费单位把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目录交经济局和招商局,由经济局和招商局代收后,拨付给各收费单位。

        第十五条 对投资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投资企业开展检查、收费或评比、达标等活动。违者按顶风违纪从严查处。对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

       第十六条 对投资企业从立项、审批、注册、用工等方面提供“全程一站式”服务,在旗审批权限范围内,只需手续齐备,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需要上级部门审批的,可由旗对口部门代办理。

引资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  引进国内外客商在镶黄旗直接进行项目投资的(含嫁接、改造、租赁、兼并、参股、收购、重组镶黄旗企业的投入)可按外方投资新增资额的多少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项目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每增加投资额100万元人民币,奖励增加1万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引荐国内外无偿资金和捐赠物品的,按到位资金和物品价值的15%由受益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荐国内外无息资金,使用期在5年以内的按使用额的1—5%提取奖金给予一次性奖励;使用期在5年及以上的,按使用额的6—10%提取奖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引荐国内外贷款,利息低于国家银行基准利率,使用期在5年以内的,按使用额的1—3%提取奖金给予一次性奖励;5年及以上的按使用额的3—4%提取奖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利息等于或高于国家银行基准利率,5年以内的按使用额的1—2%提取奖金给予一次性奖励;5年及以上的按2—3%提取奖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需有关单位提供担保的,所得奖励与担保单位按6:4分成,引荐方得6,担保方得4。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于优惠政策中规定的旗财政安排生产扶助资金扶持企业发展和所有奖励资金,须经旗政府有关部门审查认可后,年终由旗政府一次性全额兑现。

        第二十一条  如国家土地、税收等法规、政策发生变更,

双方就有关事项可另行议定。本政策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只适用于新办企业。本政策出台前新办的企业,仍按原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由镶黄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