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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城镇医保为居民“病有所医”提供保障

来源:内蒙古日报 | 时间:2008年02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提出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建立覆盖全部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2008年将进一步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达到应参保人数的70%以上,实际参保人数争取达到200万人以上。力争在2009年提前一年实现全区基本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2008年还将在全区全面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自治区《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长期随父母在城市居住的农民工子女。

   参保人员的缴费补助标准:对列入国家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人均不低于40元给予补助;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中央财政再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自治区财政按人均3元给予补助,盟市、旗县财政也要给与相应的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中央财政按人均30元、自治区财政按人均15元、盟市财政按人均不低于10元、旗县财政按人均不低于5元给予补助。补助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对列入自治区试点的参保居民,自治区财政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盟市财政按人均不低于10元给予补助,旗县财政按人均不低于1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自治区财政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盟市财政按人均不低于3元给予补助,旗县财政也要给予相应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自治区财政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盟市财政按人均不低于15元给予补助,旗县财政按人均不低于15元给予补助。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下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对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和救助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城镇救助对象要具有当地户口,持有旗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地方政府规定救助的极特殊困难群众。救助方式分日常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和大病门诊救助。在城镇,对于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其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按规定报销后,自付的部分个人仍无力承担的在民政医疗救助规定限额即封顶线内的给予不低于65%的救助或全额救助;自付部分超过规定限额的,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50%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