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转变政府职能,创造良好的行政服务环境
(一)实行投资审批代办服务制度。按照自治区的要求,我市设立投资审批代办机构(由市服务经济中心负责),对投资者实行一个地点办公,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负责为投资者代办所有审批手续。投资审批代办机构接到投资者报批材料后,立即按审批内容分送有关部门,变“串联式”审批为“并联式”审批。有关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返回投资审批代办机构,未按时返回的视为同意,全部审批手续在一周内完成。对拖延不办,误时误事的部门和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实行为投资者服务公示制度。投资审批代办机构和所有涉及投资审批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要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并将工作职责、审批条件、办事程序、申报文件、审批时限、收费标准、责任人员、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事项明确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使服务全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三)建立首问负责制度。政府相关部门接待投资者的第一个工作人员即为第一服务责任人。第一服务责任人必须热情、快捷地为投资者解决需要解决的问题。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事情,要介绍或引领到有关责任部门,绝不能借故推诿,敷衍了事。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除国家和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凡是用自有资金或利用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不再报批。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与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备案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与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合资、合作的项目,国有资产部分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部门实行登记制,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其余环节实行备案制。此项工作由计划、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五)继续下放审批权限。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各部门要明确划分审批权限,避免重复审批和多头审批,不得随意增加审批项目、审批条件和延长审批时限,不得违规增加前置审批程序。对已经下放和取消的审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收回或变相审批,要按照自治区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认真搞好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精减一批“含金量”较高的审批事项。
(六)加快信息系统建设。推行电子政务,加快各地区、部门之间的联网,建立全市统一的投资者信息服务系统,实现投资者网上申报、咨询、年检和备案,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快捷便利的服务。市对外开放办和服务经济中心,要结合我市的投资情况,尽快实现我市投资者信息网络化。
二. 规范收费制度,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七)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继续抓紧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凡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自治区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这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保证我市的收费规范、合理。
(八)实行持证收费制度。各执收单位要向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收费时要出示收费依据 、收费许可证和行政执法证件,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并开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对无证收费、不使用统一收费票据及无行政执法证件或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企业有权拒缴,并向市优化办举报(电话:5234314)。
(九)实行票款分离制度。废止收费单位收缴提成或返还的做法,从源头上消除乱收费的利益驱动。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交到指定的财政专户,执收单位只开具收费缴款书,企业持收费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费。
(十)严禁乱收费、乱摊派。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休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以赞助、集资、宣传及其他任何形式乱收费或乱摊派,不准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不准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不准强制企业订阅各类报刊杂志,不准擅自向企业收取各种保证金和抵押金,不准借年审、年检、会议、检查、评比、挂牌、咨询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准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不准强制企业搞各种形式的接待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任何收费,企业有权拒缴,并向市优化办举报。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要加大对乱收费、乱摊派行为的惩戒力度,对违反规定者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
(十一)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工商、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综合执法、环保等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坚决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整顿宾馆饭店、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出租汽车等服务窗口;整顿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加强环境治理和监测,改变城市脏乱差现象。
(十二)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公安、外事及其他部门要为在我市投资商及其配偶、子女依法办理居留、签证等手续提供方便;在公共服务、生活服务、子女上学等方面一视同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歧视、不得加收费用。人事、劳动等有关部门要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人才引进、劳动用工方面的优质服务,企业需要聘用外地人员的,有关部门要快速办理手续。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工、退税、用汇等审批手续,必须尽快办结。
(十三)切实规范中介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按照国际惯例进一步规范会计、审计、公证、律师、评估、咨询、人才、信息等中介服务。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投资者提供公正、高效、优质服务。对因弄虚作假蒙骗投资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中介机构,一律依法取缔。
四.加强法制建设,创造规范的法制环境。
(十四)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司法机关要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提高司法透明度,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地处理涉外案件和经济纠纷,坚决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厉惩处各种危害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要严格依法办理涉及投资企业的案件,在未查实案情,获取证据之前,不得违法拘留人员和采取冻结帐户、查封、扣押财产等强制性措施,确需采取上述强制性措施的要报经上级司法机关审批。认真清理和审结久拖未决的遗留案件,并按有关规定实行错案追究,对因违法办案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员坚决予以查处。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权限法定,程序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监督,严禁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借故刁难、吃拿卡要、徇私舞弊、受贿索贿、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五)规范行政检查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强行政机关对投资企业执法检查的组织协调,建立对投资企业依法检查的登记许可证制度,实行联合检查,合并同类检查,防止多头检查,杜绝重复检查。同一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1次。税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和设备的抽查每年不得超过2次。严禁行政执法人员私自到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
(十六)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行政机关不得规定罚款指标,不得以创收为目的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要按照法定权限和违法程序执行,确需依法罚款的,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依法责令停业停产、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严禁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
(十七)严禁执法部门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各级行政执法、司法部门不得设立有偿服务机构,已设的要立即停办或彻底脱钩。不得强制被管理单位到指定的服务机构办理检测、评估、设计、咨询、法律、保险、 验收、培训等相关服务事宜。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机制。
(十八)实行投资环境“一把手”负责制。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要把优化投资环境工作作为扩大对外开放的重点,摆上重要议日程。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辖区)、本部门的投资环境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与投资者对谈制度和与外来投资重大项目联系制度,定期检查投资环境状况,认真研究解决投资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对外来投资重点项目,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围绕审批、建设、生产经营、主动并行全程跟踪服务。
(十九)建立投资环境评价监督体系。市委、市政府每年检查一次投资环境建设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评办法另行下发),将排名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和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建立评议制度和听证制度,鼓励广大群众举报投诉,加强宣传媒体的舆论监督,形成社会监督机制。
(二十)建立严明的奖惩制度,对态度热情,工作效率高、服务周到,在考核评价中位居前列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多,评价较差的部门和个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凡不负责任,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十一)建立快速高效的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建立“投资者投诉中心”。我市的“投资者投诉中心”设在监察局(投诉电话:5234314),负责受理和协调处理投资者的各类投诉。“投诉中心”要在受理投资者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予以查处,并向举报人和当事人及时反馈查处结果。有关地区和部门接到“投资者投诉中心”转达的投诉处理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资者投诉中心”。“投资者投诉中心”要向社会公布投诉方式,切实保护投诉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优化对外开放的社会人文环境。在全市广泛深入开展“大力解放思想,优化开放环境”的宣传教育活动中,要大力宣传优化投资环境的重要意义,树立投资环境就是生产力的观念,使优化投资环境成为每个地区、部门和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形成“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事事关系开放形象”的社会氛围。市委、市政府将在年末对于在优化投资环境、招商引资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