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岭东工业开发区欢迎国内外投资者以资金、技术专利、设备、物资等形式参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入区兴建企业。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农畜产品加工、出口产品加工、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应用以及其他各类工业加工企业。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近期建设区内新入开发区工业项目,远期建设区内原有企业新注册的工业项目及改扩建新增工业项目、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重新启动盘活项目。开发区内原有企业执行市政府原优惠政策。
第二章 用地政策
第四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兴建企业或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采取租赁、出让、划拨或以土地入股等方式供地。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供地优惠政策,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标定地价标准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视企业投资规模、产业性质和对开发区及当地经济拉动作用,将所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或租金部分投入企业,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投入。开发区管委会采用一企一议、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投入比例。
第三章 税费政策
第六条 全面贯彻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及相关政策(关于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问题,由岭东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和政策执行机关负责解释)。
第七条 为扶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200万元—1000万元的,自获利年度起,参照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100%奖励给企业,第6—10年30%奖励给企业;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的,自获利年度起,参照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100%奖励给企业,第6—10年50%奖励给企业;投资3000—5000万元的,自获利年度起,参照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100%奖励给企业,第6—10年80%奖励给企业;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奖励标准。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上述档次的,从达到之日起执行对应档次的奖励政策,但享受奖励政策总年限不超过10年。
第八条 为扶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200万—1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参照所上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25%),前2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3—4年50%奖励给企业;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参照所上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25%),前3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4—6年50%奖励给企业;投资3000——5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参照所上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25%),前5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6—10年50%奖励给企业;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奖励标准。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上述档次的,从达到之日起执行对应档次的奖励政策,但享受奖励政策总年限不超过对应档次奖励年限。
第九条 年出口创汇额达到300万美元或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企业,参照所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年内100%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项目开发建设。
第十条 开发区内企业股东分得的红利再投资兴建新企业或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企业实收资本的,参照所缴的个人所得税,10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利用俄罗斯、蒙古及原独联体国家的资源、原材料及进口物资的企业,可同时享受边境贸易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入开发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所获得的奖励资金,在企业年末决算后一个月内到位。
第十三条 入开发区企业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上缴国务院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属收费部门自留和上缴当地财政的,全部免收;属服务性收费的,只收取成本费。
第四章 服务承诺
第十四条 对入开发区投资企业实行“保姆式“贴身服务,服务区位前移、服务重心下移,主动服务、超前服务、跟踪服务、全程服务、无偿服务,以客商满意为最高标准。简化办事程序,实行”政策随项目“,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第十五条 不需要上级平衡的非限制性产业进入开发区的企业或项目,开发区管委会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具备开工条件并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即可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入开发区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运行机制。申请入开发区企业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批复和注册手续。重大投资项目实行联络员跟踪服务制度,全程协助办理入开发区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开发区设立入开发区企业投诉咨询中心,及时、公正、合理地调解投资者及企业员工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维护投资者和企业员工的正当权益。调解无效的,协助当事人按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是开发区的最高行政管理机关。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到开发区内各企业从事收费、检查等活动。
第五章 奖励政策
第十九条 引进国内外资金,利息低于或等于国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使用期限2年以上的,视资金利率和使用年限的不同,给予中介人引资额0.5—3%的奖励。
第二十条 引进国内外资金或有形资产,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在开发区兴办生产性企业的,给予中介人实际引资额1—2%的奖励;引进出口创汇企业的,给予中介人实际引资额1.5—2.5%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引进国内外资金或有形资产,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在开发区兴办非生产性企业的,给予中介人实际引资额0.5—1%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奖励比例、额度,由岭东工业开发区管委会与中介人在引资合同签订前,按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条件具体商定,并签订奖励协议。
第二十三条 引进的资金或有形资产到位后,先支付奖金总额的50%,其余50%在引进资金或有形资产产生效益后的第一年支付。
第二十四条 申领奖金需中介人提出申请,提供引资合同、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投资方和受益方出具的中介资格证明。上述材料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合格后,按事先签订的奖励协议对中介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按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筹集奖励资金。以独资方式在开发内新上工业项目或其他项目,地方财政支付中介人的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岭东工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