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时间:2006-1-13 19: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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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步伐,实现清河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铁岭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域外投资企业指清河区行政区外(包括国外、台湾、香港、澳门)的法人、自然人在我区投资兴建的或清河区内法人、自然人在域外兴办企业返回我区新建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生产加工、旅游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产业化项目。
第二章 域外投资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使用土地、林地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对域外投资者提供土地、林地使用权,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入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期限。
(二)以非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经营使用土地和林地,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按照每平方米不低于1000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标准确定用地限额,在用地限额内按使用土地面积给予土地出让优惠,农民补偿和林地补偿及省、市相关部门收取的费用按最低线收取。
(1)使用土地不超过10亩的项目,在用地限额内,土地出让金区财政收益部分按出让总额的12%收取,其余部分政府以先缴后退的方式全部奖励给企业作为建设资金;
(2)使用土地超过10亩(含10亩)的项目,在用地限额内,土地出让金区财政收益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作为建设资金;
(三)超过用地限额的,超过部分按基准地价执行;用地经营期未满5年的,须全额补交政府给予的土地补贴后,方可转让土地使用权;用地经营期超过5年未满10年的,须补交政府给予土地补贴的50%后,方可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用地经营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
第五条 基本建设享受的优惠政策:
域外投资企业在基本建设期间,生产性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3元的标准缴纳基建费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基建计划一次性将费用全部交给区非税收入管理局,用于支付规划设计费、工程测量费、放线费、房屋测量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监理费、基建劳保统筹费、审图费、开工审计费等各项费用,对域外投资企业超计划建设的面积和非生产用房,按正常标准收取。
第六条 投资者除按本规定交足土地费用、基建费用外,在基本建设期间不再缴纳任何有关征地和其他基建费用。
第三章 对域外投资企业的服务
第七条 对全区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具有较大牵动作用的域外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土地出让和其它方面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八条 域外投资企业在办理审批手续时,由中介单位或承接单位派出联络员,全程免费帮助企业代办一切审批手续。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时,实行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理责任制,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因未按承诺时限办理和服务不到位而引起域外客商投诉,造成严重影响的,经区委、区政府查实后,对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予以免职。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条 引资者(中介人)享受的奖励:
引进域外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旅游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和农业产业化项目,从纳税之日起30日内,引资300万元(含3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1%进行奖励,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5%进行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符合受奖条件的中介人须提供合同、验资报告和受益单位的证明,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兑现奖金,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其中奖金由地方财政支付的须报区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由企业支付的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如果遇到本规定未涉及到的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