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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市优惠政策

来源:不详 | 时间:2007年01月23日
 一、积极为投资者申请和办理享受国家关于振兴老工业基地有关优惠政策
  1、在东北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深加工业等产品生产为主,且其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
  2、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3、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4、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在税前扣除。
  二、积极为投资者申请和办理享受辽宁省政府规定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5、对科技含量高、辐射能力强、带动农民增收(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30%)、年纳税额在百万元以上、安排就业不少于200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政策。
  6、“基地+农户”龙头企业,年创造财政收入占新民市级财力年增量25%以上的企业,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上缴省财政的部分减半征收。
  三、积极为投资者申请和办理享受沈阳市政府规定的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7、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一次性贴息。
  8、创全国名牌或名牌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该企业500万元人民币;引进全国名牌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200万元人民币。
  四、新民市政府对投资者提供如下优惠政策
  9、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二减三政策,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
  10、企业用地享受优惠价格。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过亿元的大项目,企业用地政府土地出让金100%返投给企业;投资3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项目,政府土地出让金90%返投企业;投500万元不足3000万元的项目,政府土地出让金80%返投企业。
  11、凡在新民市境内落户的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开办及建设期间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市政府将委派专人免费为企业提供全程服务,以最快的速度办理有关手续。
  12、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新上项目实行税收返投政策。企业投产后,进入新民本级财政税收留成部分(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按50%的比例,返投企业5年,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13、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建成投产后,即列入全市重点保护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各有关部门不经市政府批准,一律不准进入企业开展检查、评比、验收等活动。
  14、鼓励优秀人才政策。市政府设立优秀人才奖,对取得重大产业化成果的科技人员和企业经营者给予重奖,并在住房、落户、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
  15、对于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和能够带动地方经济快速增长,农民快速增收的高科技含量、高投资额、高利税项目,市政府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16、凡以独资、合作、地区组团等投资方式在新民市境内开发建设1平方公里以上“工业园”、且5年内项目摆满的投资者,以“工业园”为一级法人单位,除享受上述所有优惠政策外,还同时享受如下支持政策:
  *政府土地出让金100%返投给投资者,用于支持“工业园”建设。
  *从项目投资形成税收之日起,进入新民市本级财政的税收留成部分按50%的比例,返投给投资者40年。对于能够带动地方经济快速增长、农民快速增收的高科技含量、高投资额、高利税项目,市政府还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其它有关事宜也可以另行商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