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区招商引资政策
- 来源:不详 | 时间:2007年01月23日
- 第一条 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个人,区政府将在土地出让金、年租金、税费收缴、转让、厂房更名等费用上,给予一定的资助。在投资过程中帮助企业解决遇到的一切问题,并责成专人负责,实行“一条龙”代理式服务,遇到特殊问题可采取区长办公会形式,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的办法解决。
第二条 (1)凡为我区引进项目的引进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事龙头企业、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所投资金当年到位,一次性奖励引进人投资额的4‰,资金由受益乡镇街支付。为西北四乡镇(平罗镇、大兴乡、光辉乡、彰驿镇)引进项目的引进人,投资额减半执行上述政策,奖励标准不变。(2)新办企业在我区登记注册的(不含房地产、建筑业),会计年度内入区库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西北四乡镇(平罗镇、大兴乡、光辉乡、彰驿镇)入区库财政收入20万元以上,按入区库财政收入5%一次性奖励引进人,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3)对招商引资引进人奖励的认定,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工商于洪分局、国税于洪分局、地税于洪分局和项目所在地区共同审核确认。
第三条 对乡镇街新办的企业(开发和建筑企业除外),自纳税年度起一年内产生的税收全部归所在乡镇街,不计入分成基数。
第四条 对来我区投资的企业和个人,分产业予以不同的政策支持。兴办大型农事企业(养殖业和种植业),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按其所发生的农业税、特产税入区库财政收入的50%给予企业创业资助,资助期为3年;创办工业企业,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会计年度入区库财政收入3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入区库财政收入部分的30%给予企业创业资助,资助期为3年;开办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会计年度入区库财政收入20万元以上的,自纳税年度起按企业发生的营业税、所得税入区库财政收入部分的30%给予企业创业资助,资助期为2年,资助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五条 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市场,在市场试营业期间,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投资者和入场经营者或企业更优惠的政策。
第六条 对到平罗镇、大兴乡、彰驿镇、光辉乡投资的,投资额及入区库财政收入额可以享受第四条的优惠政策,资助期为5年。
第七条 区直各职能部门在完成本年度正常任务的基础上,超额争取上级无偿资金,扶持我区重点项目建设的,区政府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及认定由区政府办公室、财政局审核。
第八条 区政府规划的重点工业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对来工业园区进行投资的企业和个人,所有收费项目均实行许可证制度,所有规定的费用征收按全市最低标准执行。区不再新设收费项目。
第九条 为了对全区招商引资搞好全程服务,责成区发展和改革局协调区直有关部门,对新办企业实行“一条龙”代理服务,并联式审批,限时完成,提高为企业服务的效率。
第十条 深入开展“纠风治乱”工作,在重点企业、重点在建项目设立监测点,由区监察局、纠风办开展此项工作,对巧立名目、变相增加企业负担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坚决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