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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家屯区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不详 | 时间:2007年01月23日
1、“免二减三”政策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4%计算。 2、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除了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外,企业所得税税率按15%征收。如减半的税率低于10%,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下列两类企业的特殊优惠政策       (1)产品出口企业,指企业依据税法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收入占全部收入70%以上,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的所得税。如减半的税率低于10%,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先进技术企业,指企业依据税法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有关部门认定仍是先进技术企业,并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减半的税率低于10%,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4、利润再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若将其在中国境内投资所得利润的一部分或全部在中国境内进行再投资,将享受如下的退税优惠: 外国投资者将所获利润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或重新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一般企业(非出口型和非先进技术型),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享受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40%的退税优惠。 5、追加投资企业优惠政策(摘自财税 [2002]56号)        (1)企业属于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追加投资享受“免二减三”优惠政策;        (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其追加投资享受“免二减三”优惠政策;        (3)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其追加投资享受“免二减三”优惠。 6、企业进口设备免税优惠政策        (1)进入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设备投资的,如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享受直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进入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设备投资的,生产产品100%出口,享受对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免的优惠政策,即每年返还20%,5年返完。 7、企业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企业,同时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出口产品退税率分17%、13%、11%、8%、5%。 8、外商投资的餐饮企业,其营业税由地税机关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予征收。 9、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10、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对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治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所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其所涉及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准予按照《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