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西老工业基地企业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 来源:不详 | 时间:2007年01月23日
- 目前,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优惠政策正在逐步落实,优惠政策主要是扩大增值税的抵扣和范围,缩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年限,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等。
一、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有关规定
(一)扩大增值税的抵扣的范围
1、行业范围
东北三省即黑龙江、吉林省、辽宁省,凡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且这部分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对于军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后方能执行。
2、抵扣范围
(1)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售项税额中抵扣:①购进(包括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②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③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④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2)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售税额中抵扣:①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②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③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④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⑤将固定资产用于未纳入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机构使用。
(二)固定资产部分征税政策的调整
1、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征收政策进行了调整。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售价是否超过原值,其取得的销售收入都应依固定资产的适用税率征税。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将不再适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
2、纳入扩大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适用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各退税政策。
(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原则
1、坚持凭票抵扣制度。
2、采取税收增量限额抵扣的方法。税收增量限额抵扣的方法就是以当年新增的增值税额为限额,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
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应交增值税超过2003年应交增值税部分,也就是说纳税人以2003年应交增值税税额为基数,以后每年计算的新增增值税额都是纳税人当年的应纳税额与2003年应交增值税进行比较。
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者新增增值税不足抵扣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直至全部抵扣。凡现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仍以原企业2003年应交增值税为基数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
(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方法及退税顺序
东北地区部分行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采用逐期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按月抵扣,年底结算的办法。
二、企业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
(一)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
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二)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三)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
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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