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陵区投资优惠政策
- 来源:不详 | 时间:2007年01月23日
- 东陵区2005年促进经济发展政策有关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区域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扶持重点企业发展,推进重点项目建设,鼓励招商引资,吸引更多的国内外知名企业到东陵区落户,现对区辖范围内注册的重点企业发展、列入规划的项目建设等实行扶持政策(市、区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 对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扶持政策
一、工业(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
1、设立产业集群建设专项资金800万元,重点扶持产业集群基地和重点配套服务项目的前期建设。根据建设规模和项目配套要求,解决规划、拆迁、用地、供电、供水、路网等影响项目前期建设的突出问题。
2、设立贷款贴息专项资金500万元,重点扶持当年计划投资3000万元以上、上年产值前十名、上年纳税(进区库部分)前十名、技改后当年产值超千万元的工业项目(企业)建设。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按贷款利息额度的60%予以贷款贴息,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贷款利息额度的80%予以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为两年(市、区贴息不能兼得)。
3、对原属国有企业的,转制后当年予以一定的财政扶持,具体政策根据企业转制形式因厂而异。
二、农业发展扶持政策
设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 ,重点扶持新建畜牧小区和新建农业示范园区等项目建设,以贷款贴息和小额直接补贴的形式予以扶持。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参照工业项目条件执行;小额直接补贴的项目,原则上按投资实际到位额的3%予以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新建畜牧小区。对奶牛存栏200头以上,肉牛出栏500头以上,羊出栏1000只以上,养禽饲养量1万只以上,养珍禽动物200只以上的项目,每小区补贴10万元。
2、新建农业示范园区。对建冷棚50栋以上,建日光照温室20栋以上,连片种植蔬菜1000亩以上,连片种植经济作物2000亩以上的项目,每小区补贴10万元。
3、对新建储藏量10吨以上的青储窖,每个补贴2000元。
4、对在非农保护区连片种植用材林、果树10亩以上,每亩补贴100元。每个项目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5、其他重点发展项目。对新购奶牛5头以上,肉牛10头以上,羊50只以上,猪50头以上,禽1000只以上,珍禽动物10只以上饲养户,按投资实际到位额的3%予以补贴。每户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科技创新发展扶持政策
设立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300万元,重点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的项目建设。以贷款贴息和小额直接补贴的形式给予扶持。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参照工业项目条件执行;小额直接补贴的项目,原则上按投资实际到位额的3%予以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重点高科技项目、名优产品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具体政策根据实际情况特事特办。
四、房地产开发扶持政策
1、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坚持市场供地,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收支两条线,统一收费,合理使用。
2、设立基础专项资金8000万元,用于重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础建设(大配套)。具体使用办法由区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制定。
3、对缴纳区级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政策,按区政府《东陵区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细则》(沈东陵政发[2004]10号)文件精神。
4、对外资投入的房地产项目,按外资实际到位额度的4‰予以奖励项目单位。
五、收费减免政策
凡是区里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免收;凡是市及市以上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执行,对在产业集群基地区域内发生的工商注册登记费、引进外埠企业变更登记费全部免收,涉及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六、企业突出贡献奖励政策
设立企业突出贡献奖励专项资金200万元,用于奖励农业、工业和商贸服务业的依法纳税大户。
七、北方鞋都建设政策
按市政府《转发东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北方鞋都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有关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04]34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部分 对招商引资和项目工作的奖励政策
一、引进外资奖励政策
1、对引进外资项目的中介人,按外资实际到位额度的4‰予以一次性奖励。外资到位后即予兑现。
2、对完成年度外资引进任务50-69%的乡镇街,按其外资到位额的1‰予以奖励;对完成70-99%的,按2‰予以奖励;对完成和超额完成的,按3‰予以奖励。
二、项目工作突出贡献奖励政策
1、设立项目工作综合奖。对完成项目工作突出的乡镇街,按其工作综合考核结果予以一定的奖励。
2、设立项目工作单项奖。对完成项目工作突出的乡镇街,按其完成项目的数量、规模、进度予以一定的奖励。
(1)对当年计划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农事项目、技改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商业项目,完成计划投资60%以上,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予以奖励;当年建设当年竣工,按3‰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当年计划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计划投资60%以上,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0.2‰予以奖励;当年建设当年竣工,按0.3‰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对上年结转的计划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技改、工业、商业项目,按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设立特大项目承包奖。对在项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大项目承包组,按项目工作目标承包责任制任务完成情况予以一定的奖励。每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房地产开发项目2000万元),奖励承包责任组1000元。
4、设立特大项目突出贡献奖。两年内项目产值实现50亿元,对引进特大项目的单位或中介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5、设立规模工业企业增量奖。对在规模工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乡镇街,每新增1户规模工业企业(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奖励2000元;每新增产值1亿元,奖励5000元。
6、对区直管的区属企业、“转属企业”合资合作项目,参照“项目工作单项奖”的有关政策,对职能部门予以奖励。
第三部分 政策兑现办法
为确保各项政策得到有效落实,使政策兑现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区政府建立政策兑现审批工作机制,由乡镇街负责初审,相关机构(部门)负责复审,区政府常务会负责审定。
一、审批程序
1、申报。由享受相应政策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条款填写统一编制的申报表,并备有效凭证报所在地乡镇街项目办。
2、初审。由所在地乡镇街对申报内容、资格和报表的真实性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后组卷上报区相关部门。
3、复审。由区相关机构(部门)组织复查申报材料,并会同审计部门实地考察、逐项验收,审计核准后上报区项目办。
4、审定。由区项目办汇总上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
根据区政府常务会的审批结果,由区项目办组织有关机构(部门)予以兑现。
二、审批机构
区项目办负责政策兑现审批日常工作,相关机构(部门)根据分工负责其他职能工作。具体为:
区工业年活动领导小组负责产业集群建设专项资金工作
区经贸局负责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工作
区房地产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基础建设专项资金工作
区办事大厅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工作
区建设局负责基础建设配套费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企业突出贡献奖励考核工作
区外经局负责引进外资奖励考核工作
区项目办负责项目工作突出贡献奖励考核工作
区经贸局负责工业企业产值增量奖励考核工作
区统计局负责规模工业企业户数增量奖励考核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政策兑现项目审计工作
三、审批时间
政策兑现审批时间原则上每季一次。
本政策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不符,则以上级政策为准,此前区政府发布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同时废止。 区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政策规定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