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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塔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奖励及有关政策规定

来源:本站原创 | 时间:2007年01月30日

来源: | 时间:2006-1-13 18: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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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调动各界人士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省、市招商引资有关规定,结

合白塔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白塔区域以外(市外或境外)的资金,先进技术都是招商引资的对象。
第三条,凡引进白塔区域以外项目、资金者,被我区采用的单位,合资合作双方或外商认为中介人(单位

)的,按资金实际到位或项目对区财政实际贡献的大小予以奖励。
第四条 关于引进使企业受益、对区财政做出贡献的各类人才,奖励该人才对区财政贡献的5-10%;奖励引

荐者3-5%。
第五条  外埠来我区办企业的投资者及派驻的工作人员,其子女需到我市中小学就读或本人及家属需办理

农村及外埠户口落入辽阳市城镇户口的,将负责解决。
第六条  凡引进资金和项目对区财政有突出贡献的外商或外埠人员,除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奖励外,可申

报市政府授予“辽阳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七条  对争取到国家、省专项拔款和国外赠款的,资金到位后,由受益单位按贷款到位的1.5--2%予以

奖励。
第九条  对引进设备以实物形式投资入股举办企业或进行补偿贸易的,根据有关部门评估确认的实际投入

价值,由受益单位按0.5--1%予奖励。
第十条  对引进国际或国内先进技术专利、名牌商标等无形资产的,根据有关部门评审确认的价值,给引

荐的中介人按0.5%一次性奖励,或奖励该项目对本级财政贡献的3-5%;对于投资者奖励该项目的本级财

政贡献的10-15%,时间为3年。
第十一条  引进技术或项目,经省级以上评定确认履带 高新技术的,对于引荐投资者的中介人的奖励可

增加到8%,对于投资者奖励可以增加到20%。
第十二条  引进资金或项目属于依靠直属工作关系的,其奖励减半。
第十三条  对资金,项目一并引进而新办企业的中介人,自该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享受本项目对本级

财政贡献的5%,对于投资者奖励15-20%。
第十四条  引荐者是白塔区机关公务员的,除享受有关奖励外,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条例》予以奖励

,并可评选招商引资先进个人或公务员等 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凡引进市外资金,利用我区中心区区位优势开发大型第三产业,对引荐者奖励本项目的增益对

本级财政贡献的2-3%,投资者5-8%时间为3年。
第十六条  对引进的“三资”企业,享受国家有关政策,如区级财政受益,从受益之日起,返还对区级财

政贡献的20%,时间为三年。
第十七条  同等条件下,外商购买、租赁我区企业和购买企业股权,经批准困难可分两期,但首期应不低

于60%,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先办手续后缴税费。
第十八条  对于已投资的客商,再次引来投资者,则对这一客商视为引荐者,对于招来的客商视为投资者

,同样享受引荐者与投资者的相关优惠政策与奖励。
第十九条 适当减缓工商、防疫、环保、验资等有关费用,项目立项后,一周内团体赛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凡外、境外资金到铁西工业园区建厂的,其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以该企

业当年实缴税金入铁西街财政收入部分20%连续三年奖励人该企业法人代表;对企业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

以上(1000万元)的,以该企业当年实缴税金入铁丁街财政收入部分30%连续三年奖励给该企业法人代表

(以上奖励皆从纳税之日算起),其开业手续由工业园区主管部门一并协助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宜,可通过一事一议,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方法解决。
第二十二条  如遇与国家及上级机关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区招商引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