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专项治理的问题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营销人员在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过程中,以各种名义给予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回扣、提成的行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在批发零售、原料采购、广告宣传、参加投标竞标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使其产品进入医保目录、虚报成本抬高药价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插手干预药品企业经营或投资入股药品研究、生产、经营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在行使监管权力过程中,收受企业及相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