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时间:2006-1-13 1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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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介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投资,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是指在我市投资的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市设立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二、投资项目用地优惠
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可享受以下优惠:
1、按最低标准收取土地测量费。
2、土地出让金或使用费,均按现行用地标准的50%收取。工业用地的价款可分期交付:首期付50%,余下部分可在交付用地后3年内付清。一次性付清地价款的,按规定价格给予8折优惠。对未开发的土地及闲置的场地可按最低价格征收土地出让金。
3、政府根据企业交税情况给予企业“用地辅助金”,由政府直接拔给国土部门用来抵顶企业未交的用地地价款,抵顶后多余部分仍规政府,不足部分由企业辅交;对已一次性付清地价款的,“用地辅助金”则直接拔给用地企业。
4、国家“火炬、攻关、星火”等计划项目、国家或省认定的高新科技项目,其用地价格,经协商,可实行特殊优惠政策。 5、租赁政府所属工业基地,租期不少于5年,租金按每平方米8元收取,土地租赁期中或期后,原租赁者如愿购买该地办企业,可按基准地价先安排给予8折优惠。
6、租用国有空置厂房,租金按每平方米每月5-8元收取。经营期满5年的,5年后返还头两年租金。
7、出让的工业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为70年,企业今后如需改变用地性质或转让用地,按有关法律办理手续。
8、用地单位取得使用权后连续2年仍未建成投入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9、外商投资项目用地:拔地钉椿费按5折优惠,免收政府控制用地的场地占用费,免收工程资料档案押金。减半收取城市增容费,即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收取。
三、新办企业税收优惠
1、免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新办高新技术项目,其上缴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按“先征后返还”办法,3年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外商投资和外商企业所得税,从缴纳之日起,按“先征后返还”的办法,3年内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额返还。
3、新办的一般性企业,其上缴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按“先征后返还”办法,2年内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从缴纳之日起,按“先征后返还”的办法,2年内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额返还。
4、对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的农、林、牧、渔项目,自有收入时起,1-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5、外商投资企业所使用的工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6、在我市沿海经济开放区开办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
(2)、外商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加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省国税局批准,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办征收企业所得税。
7、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享受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半企业所得税。
10、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省政府批准,可免征5年地方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仍为技术先进型的,延长3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凡产品出口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继续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11、凡在本规定实施前已注册登记和正常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以上年缴纳的所得税为基数,其新增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头两年先征后由财政全额返还,后3年返还50%。
12、涉及到先征收后由地方财政部分返还的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与中省直企业合资合作的外商投资企业。与中省直企业合资合作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规定的税收法令法规执行。
四、行政管理收费优惠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取,按国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收费有幅度标准的,按最低限额收取。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使用的工业用地,免收副食品发展基金;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厂房及生活配套设施的报建费、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绿化费均按当地最低标准的50%征收,免收工程档案押金,邮电线路费根据情况适当优惠,减半征收环保技术评审费,减半收取建筑噪声超标排污费。对外商建设的宾馆、饭店、地下工程、易然易爆甲、乙类的生产、储存的场所,可按标准的50%征收消防城市配套费。建成的房屋从落成之日起,免征房产税3年。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雇用劳工,应办理合法手续。收费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外来投资企业的水、电、通讯设施项目享受以下优惠:
1、对新办的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通讯设施,有关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组织落实,自来水增容费按标准收取,建设开发费按50%收取。增容费减半收取。用户新装或增加用电,在供电方确定后,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供电企业交纳新安装供电工程贴费。电话初装费和线路设计费按省邮电局制定标准收取。 2、企业电力设备安装工程,其电力设备购置应由企业与当地供电部门协商,到具有东北电网“进网许可证”的厂家订购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设备。工程造价应由企业与施工单位按照国家预算定额标准,共同协商确定。如果意见不统一,可由仲裁机关裁定。
第九条 实行项目开办优惠。对新办企业立项,技改项目立项、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免收项目咨询费、评审费;工商注册只收办证工本费;资产评估费按规定比率收取,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五、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条 外商申请投资项目,资料齐备,审批机关接到申报后;一般项目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属重大项目,审批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须报省审批的,审批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 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资料齐备后予以受理,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在10日内完成,国家、省级重点工程、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以及设置建设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在20日内审核完成,并签发《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30日。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手续资料齐备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办妥并发放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企业办理银行开户登记手续,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备的,银信部门即报即办。
第十三条 企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及有关进出口合同备案手续,海关即报即办,最迟在5个工作日内办妥。
第十四条 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设立专门的外商投资咨询服务机构,实行“一条龙”服务及“一个窗口”收费,设立外商投诉电话,受理外商企业的投诉。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按照省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对外公布的标准收取。对没有持市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税务部门统一负责制收费票据而收费的,企业可以据交并报县以上物价部门查处。
六、其它
第十六条 高新科技型外商投资企业,调入中、高级职称和符合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规定、或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或有科技成果的人员,劳动人事部门优先审批,公安部门及时办理入户手续;外商须办理城镇常住户口者,按投资额度执行我市户口管理有关规定。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安排子女就近入学。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与公有制企业同等对待。
第十七条 对为发展葫芦岛经济做出特殊贡献的外来投资者或海外学子,可授予“葫芦岛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额度在20万元以上的,其子女可免费进重点学校。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可依照国际惯例进行经营管理。凡对外商有意刁难的人和事;一经查处,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外商在我市开展“三来一补”业务,海关最迟在3个工作日内办妥相关手续;本市以外的国内投资者在我市办企业,可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引入、介绍外商来我市投资并取得成功的人员给予奖励,其费用列入企业生产成本。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