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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招商引资争取资金奖励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 时间:2007年03月02日

  
 
来源: | 时间:2006-1-13 14: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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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拓宽招商引资、争取资金渠道,促进东港经济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招商引资
1、凡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引资者)引荐埠外投资者来我市兴办工业企业,其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0.5-3%给予奖励。
对引荐国内埠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引荐国外(含港、澳、台)固定资产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除按上述奖励标准提取之外,还可按固定资产投资额0.2%计算给予奖励。
2、引资者引荐埠外投资者来我市兴办商业、饮食服务业及其它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额的0.3-2%给予奖励。
3、引资者引进补偿贸易或对外加工装配项目的,其奖金的提取额度不高于补偿贸易金额或对外加工装配实际缴费额的1%。由接受加工装配项目或补偿贸易的企业出资。
4、对上述工业、商业、饮食服务业及其他非工业企业引资者的奖励标准,必须是企业的土地受让价格在成本价格以上,且应缴的各种收费如数上缴。对土地受让价格低于成本价格,或各种收费享受减免政策的投资项目,其奖励标准根据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缴费情况按照不高于上述奖励标准的50%兑现。奖金的给付,须在工程竣工投产后,由引资者申请,经审批领导小组同意后,按财政预算入库级次分别由市乡两级财政支付。属市乡与(镇)共享的税收由市乡(镇)两级财政按共享比例承担。

二、争取资金
1、引资者向上级争取无偿资金的,引资费用按不超过争取资金额度的4%计提。
2、引资者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引资费用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120%计算,具体支付额由用资方自行决定。
3、引资者引进有偿有息资金的,引资费用按借款利率高低分别计算。其中:借款利率等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资费用为不超过引进资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20%;利率低于同期货款基准利率的,引资费用和实际承担利息之和不超过引进资金银行同期货款利息的120%。
以上引资费用由接受资金方出资,一次性或分期付清。

三、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引资费用应在项目提出时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奖励或引资费用协议。其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以及招商引资、争取资金的经费支出。

四、成立市招商引资争取资金奖励审批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项目主管部门与引资者所签订的奖励或引资费用协议内容的审批及引资数额的认定工作。组长由市长于国平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姜秀福担任,其他副市长均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财局,主任由财政局局长李明久担任,副局长由招商办副局长单月、财政局副局长孙大伟担任,办公室成员由项目主管部门、招商办、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组成。

五、对有特殊贡献者及本办法未包括事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确定。

六、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发布东港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01]20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