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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岗区投资优惠政策

来源:不详 | 时间:2007年01月23日

  (1)税收政策
  第一条 凡在我区纳税的企业,可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的财政返还政策,其他属地方的税收部分,由地方财政返还一定比例,用于扶持企业的生产发展。
  第二条 经劳动部门、税收部门认定,凡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达到60%以上的,视企业不同情况,在所得税“免二减三”政策的基础上,再继续延长1-3年的所得税免税政策。
  第三条 在区内兴办的各类市场,三年内征收的增值税留地方25%部分全部返还给市场建设单位,用于市场建设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政策。

(2) 服务及保护政策
  第五条 凡在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实行“一家代办式”审批和服务,从收到申办投资企业所需的全部文件资料起10日内办完各种手续,送交投资者。
  第六条 凡在我区注册登记并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客商和企业,均视为保护对象,严禁任何部门干预。
  第七条 客商到我区从事投资办企业,涉及住房、子女入托、入学、就业及办理落户等与生活、工作相关问题享受优惠待遇,并由归口部门特事特办。
  第八条 凡在我区从事生产经营活的企业,享受区直企业同等待遇,企业的评级达标、劳动人事管理、党建等工作均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