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井子区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政策
- 来源:不详 | 时间:2007年01月23日
- 一、本区大力发展高效农业,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环境保护、海洋工程等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基础工业、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密集型项目的对外合资合作,逐步放开旅游资源开发、商业贸易、医疗卫生、教育、航运交通、金融、保险和通讯等领域的对外合资合作。 外商投资项目,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要求中方控股和不允许外商独资等限制项目,根据外商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经批准,可以另行处理。
二、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的审批手续。对总投资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项目(不含需市政府综合平衡、限制类和特业管理的项目),由区政府自行审批;凡属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按大连市现行规定进行审批,报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备案。
三、外商与高等院校、科研所合资合作在我区设立研究开发机构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以及与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立合资、合作生产性项目的,经有关部门审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
四、外商投资农业企业开发“四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沟),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可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经批准,从有收入之日起免征农业税3—7年和农业特产税1—3年;经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外商在我区投资办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金)。
六、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资金密集型产业项目,以及对大连市经济或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龙头、导向作用并确有发展前景的项目用地,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半缴纳土地出让金。
七、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房屋租赁时缴纳的房屋交易费,经政府批准可以减收或免收。
八、属于大连市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经有关部门审定,其地方所得税在获利年度起免征7年的基础上,可以再延长3年。
九、外埠个人、企业为我区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100万美元的,可以为一户(3人)办理大连市常住户口;符合大连市引进人才条件的,可免收城市增容费。具体办法按大连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