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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井子区关于扩大对内开放吸引区外内资企业的暂行政...

来源:不详 | 时间:2007年01月23日
 一、区外来甘井子区新建企业或已在我区投资的市外企业新增投资500万元以上、纳税额或新增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缴纳所得税地方所得逞部分全部返还给企业;投资或新增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纳税额50万元以下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其缴纳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两年内全部返还给企业。 区外企业与本区企业实行联合,并且外方控股组成一个新的企业,也享受前款优惠政策。
   二、区外企业来我区收购企业的,可享受大连市关于企业兼并破产的财政、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来我区收购重点亏损、破产企业的,银行将按本区企业给予贷款支持。
   三、区外来我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大连市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大政发[1999]69号)的优惠政策。原企业或母企业已经在当地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来我区后仍生产原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凭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项目、产品的评审文书材料到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可直接转为高新技术企业,不再重新评审。
   四、区外来我区企业在产品认定、资质评审、经营权限审批、项目招投标和承揽工程项目等方面,与本区企业同等待遇。
   五、区外企业来我区投资3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30万元以上的,其主要出资人(董事长)或经 营者(总经理)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一户3人,可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免征城市增容费;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一定数量的符合大连市引进人才标准的高级管理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名额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审批。
   六、区外个人来我区投资办企业,购买商品房,达到规定标准的,可按《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捐赠和购买商品房户口迁移的暂行规定》(大政发[1996]58号)和《关于进一步放开外省市公民来我市购房落户政策的通知》(大政发[1999]52号)办理落户。
   七、区外来我区企业按照大连市有关规定,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参加先进单位(个人)和劳动模范评选活动,以及办理车辆转籍、房屋产权交易、工商和税务登记等手续时,各有关部门要视同本区企业,并予以优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