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司口头约定种百亩白菜秋后却烂在地里
- 来源:不详 | 时间:2007年03月05日
“我为那家食品公司种了102亩韩国品种的白菜,可是白菜成熟后,他们却不收了,百亩白菜全烂在了地里。”近日,旅顺菜农曲安忠将大连聚丰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昨日下午,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辛寨子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口头约定种上百亩白菜
今年4月6日,一位自称是“大连聚丰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晏厂长的人召集了旅顺、金州和普兰店的十几名种菜大户开会。会上,晏厂长要求菜农们种植韩国品种的白菜。在晏厂长出示的一份合同样本上,菜农们看到,收购白菜时实行保护价,每斤0.25元至0.30元。同时,合同对白菜质量进行了约定。然而双方并没有当场签订合同,晏厂长表示会后将用传真将合同发给大家。
公司不收白菜烂在地里
4月底,曲安忠种上了102亩韩国白菜。可当6月底他捧着成熟的白菜找到晏厂长时,却被告知他们不收购他的白菜了,原因是“白菜质量不合要求”。此后,在曲安忠多次找晏厂长讨说法的过程中,地里的大白菜也在不断成熟,并最终全部腐烂,菜农们损失不小。8月初,曲安忠选择走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他将大连聚丰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起诉到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要求大连聚丰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对其进行30.6万元经济赔偿。
被告提出诉讼主体有误
昨日13时30分,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辛寨子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告起诉的主体是否正确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
被告律师在庭上指出晏厂长根本就不是大连聚丰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更没有授权其召集菜农开会。因此原告的起诉主体有误。庭上,被告律师出示多份证据证明晏厂长实际上与另一家公司即“大连聚丰祥和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有劳动关系。而原告律师则认为,首先,晏厂长召集菜农们开会的厂区大门外横着一块写有“大连聚丰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字样的牌匾。其次,晏厂长在会上反复提到“聚丰”,从未提到过“聚丰祥和”。
法庭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新商报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
律师说法:口头协议轻信不得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刘甲明律师表示,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或经济行为,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以备一旦发生争议时有书面凭证作为依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和观点。口头协议如果得不到双方的认同,或者无证据加以证明,那么发生诉讼时就可能面临一定的诉讼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