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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城市居民低保标准

来源:不详 | 时间:2007年01月31日

  11月10日下午,市民政局召开紧急会议落实城市低保调标工作。
  根据省政府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部分低保对象的分类救助标准进行调整,并于11月9日印发了《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我市城区(含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月172元提高到195元;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县政府所在镇由每月140元提高到159元,其他乡(镇)按县政府所在镇调整幅度同步调整。《通知》还规定,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对象,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在原享受分类救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大学(含大专)在读学生,因病、因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原享受分类救助基础上增加20元。
  《通知》还就调标实施步骤作了具体说明。对原低保对象经重新核定仍保留城市低保待遇的,要保证从今年11月份按照调整后的城市低保标准和分类救助标准重新核定的救助金额发放低保金;因调整低保标准而新增的低保对象,要于今年12月底前纳入保障范围,统一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月领取低保金。此次调整低保标准,采取先调整保障标准,后审批新增低保对象的办法,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一是加强动态管理,组织开展对低保对象普查,及时调整低保对象及救助金额。在此基础上,集中人力对现有低保对象的低保标准调整进行审批。二是本着应保尽保的原则,对低保边缘户进行认真排查,凡符合条件的都要纳入保障范围。三是各级民政部门自2007年1月起至2007年3月底,要重新对低保对象进行数据统计和微机录入。
  据悉,市委、市政府今年初就提出要提高我市城市低保标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经过多次调研,反复测算,几易其稿,拟定了我市调整低保标准的方案,并争取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的资金支持。这次调整城市低保标准,是我市实施城市低保制度以来的第5次,也是我市调整幅度最大、投入资金最多的一次,为此,全市每年共需新增低保资金2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