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加强行政法制建设
- 来源:不详 | 时间:2007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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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制基础,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这是党中央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迈进新的历史征程之际,对各级政府提出的总体要求和奋斗目标,对于推进行政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构建和谐社会,加强行政法制建设,要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把群众利益作为政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我市来说,就是要充分利用“较大的市”所享有的地方立法权,针对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立法层面上积极开展工作。立法中必须坚持群众路线,扩大群众的参与度。要继续实行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听取基层机关和群众的意见。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使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制度化、规范化,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防止听取意见流于形式。要选择一些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立法的项目,逐步改变由部门起草为专家起草,使政府立法更加专业化,起草或者制定出更多符合我市社会和谐发展,充分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
其次,构建和谐社会,加强行政法制建设,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主线,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重的宗旨,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一方面,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决定,即“法无规定则禁止”。另一方面,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和适当的,即“法有规定应适度”。另外,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一系列行政基本法律的规定,明确执法主体,严格执法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减少审批项目,能够通过市场竞争、中介服务和群众自我管理的事项,就要排除和避免行政干预。
第三,构建和谐社会,加强行政法制建设,要以方便畅通、切实可行的行政救济渠道作保障。特别是在目前所处的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显得尤其重要。一是要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要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各项信访制度,及时按法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要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收案范围的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通过这种专项的行政层级监督,切实维护企业和广大群众的利益。三是要进一步重视稳定工作,强化稳定工作。要完善健全社会稳定工作的制度、机制和各项具体措施,注意整合法制、信访、监察、督查等政府工作部门的力量,在解决案件和处理社会矛盾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从广大群众的需要出发,关注照顾困难群体,切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坚决纠正各类违法违纪、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