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定城市控烟区管住大气污染源
- 来源:不详 | 时间:2007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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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近日市政府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对我市城市烟尘控制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区域划定,以确保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十一五”空气环境质量目标的实现。
对城市烟尘控制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区域划定是监管城区大气污染源,解决城区煤烟型污染的最有效方法之一。我市是全国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之一,今年又提出了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目标,这些无疑对我市环境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次划定的城市烟尘控制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的。其中,烟尘控制区包括城市规划的中心市区,平山、明山、溪湖区的建成区和姚家、大峪、卧龙、牛心台、梁家、威宁等120平方公里区域以及南芬区6.8平方公里区域,共计126.8平方公里。同时,还在明山、平山、溪湖区的城区分别划出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按照规定,烟尘控制区内所有排放烟尘的单位,必须对超过标准排放烟尘的设施进行治理和严格管理,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4吨(2.8兆瓦)以下的各种锅炉、窑炉、茶炉、营业灶和食堂大灶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一律使用清洁能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烟尘控制区内超过标准排放烟尘的单位和个人,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加倍征收排污费、罚款、封炉等处罚。同时,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还负责监督检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内锅具及燃料使用情况,对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没收其设施,并依法予以处罚。
据悉,市环保局已经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对城市市区环境空气污染开展综合整治工作。环保部门要求,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秸秆;落叶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污染环境的物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目前在用的燃用原(散)煤的“煤气炉”单位和业户,限期2006年10月底前必须拆除或更换炉具,对没有按要求时限整改的,环保部门将依法强制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能燃用原(散)煤的立式两用炉的单位和业户限期2007年9月底前拆除或更换炉具,在此期间,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户管理,一旦在检查中发现有燃用原(散)煤的违法行为,按燃用原(散)煤的炉具处理,下达没收高污染炉具通知书,在综合执法中予以强制取缔。对各型煤生产加工企业,市环保局要求其严格按省锅炉用蜂窝型煤地方标准进行生产加工型煤,环保部门将会同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型煤质量监督检查,对型煤质量不合格的加工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同时,我市还将在城市建成区推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10吨(7兆瓦)以下燃煤供热锅炉,取缔4吨以下非工业生产燃煤锅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