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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交通事故追究领导责任

来源:不详 | 时间:2007年01月31日

  为了督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和防范义务,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日前,市政府出台了《本溪市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不足350万元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予以调查和追究。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监察等有关行政部门,具体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的调查和追究工作。《办法》规定,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告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工作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完成;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30日。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行政监管部门有关人员有失职、渎职情形的,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法》最后规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50万元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必须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