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野生鸟类保护办法出台
- 来源:不详 | 时间:2007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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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市鸟类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我市已于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本溪市野生鸟类保护办法》,并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第一部保护野生鸟类方面的政府规章。
本《办法》共同39条,规定今后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野生鸟类的保护、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以及运输、携带、观赏等有关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办法》中规定,实行野生鸟类保护管理行政许可制度,未经野生鸟类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鸟类的猎捕、驯养、运输、携带、经营利用等活动。个人驯养、繁殖用于观赏的野生鸟类应当经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备案,实施定期限额管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受伤、受困、饥饿、迷途的野生鸟类种群行为异常或不正常死亡现象,应当立即向野生鸟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野生鸟类保护机构报告。特殊情况下应采取应急救护措施,并及时移交给鸟类保护机构,不得擅自收养或出售、转送他人。凡举报破坏野生鸟类及其资源的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野生鸟类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今后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民,情节严重者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