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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特色工业园区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来源:台州引资网 | 时间:2007年04月02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加快特色工业园区建设,是优化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提升产业层次,提 高企业整体素质,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为了鼓励工业企业向特 色工业园区集聚,特制订优惠政策。
 第一条  特色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村 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设置,并经区政府和上级有关 部门批准的具有行业特色的工业园区。
 第二条  进入园区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国家、省、市、 区重点发展的产业,不得兴办技术工艺落后、设备陈旧、污染环境严重、资源 浪费严重的企业。
 第三条  优惠政策:
1、园区项目可优先考虑列入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可优先予以保证。省、 市批园区项目(土地指标戴帽下达)免收土地指标费。
2、征地报批时,区得部分的土地管理费、水利建设基金、不可预见费和土地净 出让金缓收50%;省级园区内的企业,土地净出让金缓收60%。土地部门在办 理手续时与用地企业签订好协议,土地使用权证等先予办理发放。缓收的规费 待该企业在今后土地转让时予以收回。
3、进入园区的新办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缴纳的增值税区镇(乡)所得部分前两年 的50%及自获利之年起所得税区镇(乡)所得部分第一年全额,第二、第三年50 %与乡镇单独结算,乡镇列收列支,专款专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 迁建企业的新增部分享受以上政策。
4、园区建设临时用电贴费押金免收;园区内企业的电力工程贴费缓收50%。
5、园区建设项目鼓励使用轻钢结构,免交散装水泥限袋费和墙改专项资金;不 使用轻钢结构的企业,散装水泥限袋费和墙改专项资金缓收50%。
6、进入园区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管理费前三年免交。
7、优先安排园区内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改贴息。
8、园区内的重点骨干企业和外资企业从高享受区政府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凡区权限内审批的项目,区级机关各有关部门从收到符合规定 要求申报的文件之日起5天内办理完毕。
 第五条  重大项目和外资项目进入园区可视情实行“一事—议、一厂一 策”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