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1997年7月1日以后进区的"三资"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沿海开放城市各项优惠政策外,还享受:
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市所得部分第一年返还50%,第二年返还40%,第三年返还30%。
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在规定的减免期满后,第一年全额返还,第二年返还50%,第三年返还30%。
对1997年7月1日以后进区的境内生产性企业,视同市级直属企业,享受台州市政府台政发[1995]122号《关于鼓励兴办市级直属企业的若干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对1997年7月1日以后进区的境内外非生产性企业,可视企业的实际情况,经批准,在优惠幅度上减半执行。
对国家鼓励的主导产品,替代进口的产品,技术含量高、企业关联度大、市场前景广阔的项目,以及带项目在开发区成片土地上从事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一厂一策"。
地价优惠政策
台州市以外的企业(包括"三资"企业,下同)来开发区投资办厂,按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公布的地价实行优惠:
项目投资总额为1000~ 1500万元(含1500万元)的,按公布地价优惠15%。
项目投资总额为1500~ 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公布地价优惠20%。
项目投资总额为3000~ 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公布地价优惠25%。
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公布地价优惠30%。
开发区为投资商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的方式。
及时为进区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及有关外部配套条件。
开发区安排专人对进区项目进行跟踪协调,协助投资商办理相关手续,帮助投资商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对大型项目,开发区成立专门服务小组,提供全过程、全方位服务。
使用国产原料、原器件,产品以外销为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或年出口创汇500万美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优先安排配额、许可证和国内外展销会的摊位。
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批准证书、工商执照时,在所需资料齐全、手续具备的条件下,十五天内予办理完毕。
上规模的投资企业可实行专线供电,并享受趸售县(市、区)的直供电价。
在开发区设立的市外投资企业,与台州本地企业同等享受台州各家银行提供的存贷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