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投资优惠政策
- 来源:台州引资网 | 时间:2007年04月02日
-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制订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政策具体有:
一、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项目,从投产之日起,按年度结算,企业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第一年由地方财政全部返还,第二、第三年返还50%。企业 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缴,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缴纳所得税,经其申请,市政府批准,属于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返还;第六年至第十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属于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部门予以返还70%。
外商投资规模在30万美元以上的,再给予下列优惠:省级水利专项建设资金、粮食补偿金、义务兵役费头三年返还;电力贴费、自来水增容费,第一年缓缴,第二年年初缴付 50%,年底付清。外商投资实际到位资金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可根据企业要求给予 “一厂一策”。
二、外商投资兴建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经权限部门批准,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前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农业项目(包括农、林、牧、渔及加工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从有收入年度起,经市政府批准,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前五年征收后全额返还,后五年征收后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享受第一条之政策。
四、外商投资农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以及鼓励类项目,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或土地使用金,后五年减半征收。
五、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其沿线的土地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出让给有关外商投资者。允许将己建成收费的交通基础设施及相关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或股权,依法有偿转让给外商经营。
六、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除按国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40%之外,地方所得部分由地方财政再返还30%。
七、外商在我市举办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金融、投资、商业、服务业、贸易以及中介服务性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缴纳的所得税,经报批,属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第二年至第三年缴纳的所得税,属地方所得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返还。营业税由地方财政返还30%,企业可享受此项待遇五年。
八、外商投资旅游开发项目,可在风景区内投资建设商住房、度假村及配套服务等非生产性项目。外商投资旅游产业的生产性企业,除享受省、市有关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外,可比照实行第一条规定的所得税政策。
九、外商在临海经济开发区、江南外商投资区、东大道口工业园区、沿海工业园区、 西部工业园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上述各项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各自的特殊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