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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扩大范围

来源:台州商报 | 时间:2007年03月31日
    我市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本月有重大调整。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我市已实施《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住房公积金提取首次向生活困难职工放宽,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该《细则》同时首次规定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用于偿还房贷或支付房租。
  在该《细则》实施之前,我市依照2004年9月9日公布的《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与老《办法》相比,新《细则》将住房公积金的用途扩大,首次成为困难群体的又一道社会保障,并给刚刚经受了央行加息还贷压力过重的购房者带来了好消息。
  《细则》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生活困难职工(其本人或配偶在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可以到公积金中心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一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二是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三是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最多可提取至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百元以上(如个人账户已封存,并符合销户条件,可提取全部存储余额)。                       
  《细则》规定,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且无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征信系统逾期贷款不良记录的,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间须在按月还贷12个月后,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其中:借款人正常按月偿还住房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借款人申请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每次偿还额度不少于贷款总额的六分之一,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余额。
  目前,我市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一般采用由银行划转冲抵贷款方式进行。每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或提前部分偿还住房贷款的办法将在市本级先施行一年后再在全市施行。另外,《细则》还规定职工用于支付房租的,也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的放宽说明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资金量达到一定的实力,能够提供人们公积金用途的更多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