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县旅游业的发展,大力建设“生态、旅游、度假基地”,优化旅游经济发展环境,积极吸引外部资金来我县投资旅游项目,特制订本政策:
一、旅游项目用地政策
1、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不含县城规划区内新建宾馆、饭店项目用地,下同)可通过出让、转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灵活形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经营性项目40年,综合用地50年,景观房产用地70年。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使用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对旅游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控制性预留地,可一次性征用,分期出让;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最长期限五年;一次性全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评估确认价的50%缴纳,三年内缴清的按评估确认价的70%缴纳,五年内缴清的按评估确认价的80%缴纳。
3、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按年缴纳。经政府批准的旅游项目,可免缴土地定金;投资者按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行开发的,租金从优,涉及集体土地的由政府负责整合。
4、对利用荒山、荒坡、荒水、荒滩进行旅游开发的,给开发单位或个人30年使用年限,并免缴土地出让金;对旅游产业中的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其中新增部分优先安排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5、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收相关审批规费;以租赁、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政府负责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二、财政奖励政策
6、新建旅游项目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全免,上交的其他财政收入(营业税、增值税)留县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上交的财政收入(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下同)县留用部分50%奖励给企业。
7、新办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参照我县工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8、景区内新开的旅游商品定点商店、商场 、市场,三年内上交的财政收入留县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9、按照“谁投资、谁得益”原则,鼓励个人参股投资旅游业。对个人投资额度超过50万元的,前三年奖励其投资旅游所得收益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留县部分,后三年减半。
10、鼓励旅游企业收购、兼并、重组。可依法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发生的过户费用由财政全额扶持;收购、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其新投资开发的旅游项目享受新办旅游企业的相关政策。
三、其他相关配套政策
11、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导向作用。县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的旅游专项资金用于旅游资源挖掘、项目包装、招商引资等前期基础工作和帮助旅游企业宣传促销、线路整合、基础设施配套等。
12、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贴息;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5%贴息;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贴息,单个企业当年项目投资一次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上述固定资产投资额、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
13、旅游项目建设中通往景区的交通干线由政府负责配套,涉及的政策处理工作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14、经县政府同意,允许在一些重点旅游景区内配套景观房产项目,大力发展休闲度假旅游。县城规划区以外的景观房产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形式供地;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县本级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予以减免。
15、鼓励旅游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对获得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对获得二星、三星、四星、五星旅游涉外宾馆、饭店的,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对通过IS09000、IS014000认证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的奖励。
16、旅游景区(点)用水享受工业园区优惠政策;旅游宾馆饭店实行工业用水价格;对受电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的旅游宾馆饭店实行非、普工业用电价格。
17、在城市出入口、景点旅客集散地、交通要道等处设置旅游广告牌,路政、建设、工商、城管、电力等部门给予方便和免收有关规费。
18、加大旅游资源保护力度,县林业部门要将旅游规划范围内的山林积极申报国家、省级生态公益林,不能列入部分纳入县级生态公益林管理。
19、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对重点旅游建设项目,优先列入、申报各级重点建设项目,积极争取国债的支持;金融机构要提高旅游产业在信贷资金中比例;对具有较强开发潜力和市场前景看好,并有一定客源的景区、景点,争取景区资源价值估价或经营权和各种资产抵押等方式,方便旅游企业筹资和融通资金。
20、对引进、介绍、推荐县外投资商在我县投资旅游项目获得成功的个人或团体一个项目认定一名,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进、介绍、推荐国(境)外投资商在我县投资旅游项目获得成功的个人或团体一个项目认定一名,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
21、对投资一千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22、旅游项目的界定由县旅游局确认。
四、本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