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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项目对外招商的若干政策

来源:丽水引资网 | 时间:2007年04月02日
为了加快“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积极吸引外部资金来我县投资农业项目,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招商引资的范围与办法
  1、对外招商范围:种养殖业项目;农副产品加工项目(不含资源消耗型项目);农产品交易市场项目;水资源开发项目等。
  2、各乡镇、部门推出的农业对外招商项目能以市场化运作的均实行公开招商,公开招商条件不成熟的可以采取协议招商。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制。
  二、种养业项目扶持政策
  3、鼓励新建农产品基地。协助开发用地、土地流转等问题的落实;优先立项作为上级扶持项目申报;新建农产品基地500亩以上并达到每亩投资1500元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200元;基地内机耕路主干道给予一定补助。
  4、新办常年存栏猪500头以上、羊500只以上、禽10000羽以上的,每个养殖场一次性补助1万元。
  5、新发展网箱养殖名特优鱼类50只网箱以上,且单个网箱面积平均10平方米以上的,每只网箱一次性补助100元。
  三、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扶持政策
  6、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土地可以以出让、租赁等方式供给,土地使用权按成本价出让。
  7、新办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三年内所得税全免,上交的其他财政收入(增值税)留县部分50%奖励给企业。
  8、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资,下同)5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贴息;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贴息。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贴息。单厂(公司)年固定资产投资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9、年销售收入首次达300万元的,奖励企业2万元;达500万元的,奖励企业5万元;达1000万元的,奖励企业8万元。(超1000万元以上的执行工业发展政策)
  10、加工企业与农户直接开展订单生产,基地面积50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10元。
  11、获得“省级农业龙头”称号的企业,自认定之年起,上交的财政收入(增值税、所得税)留县部分连续三年50%奖励给企业。
  12、企业产品获得省级“绿色农产品”的奖励1万元,获得国家级“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奖励2万元。
  四、奖励措施
  13、引进、介绍、推荐县外国内资金到我县发展农业项目的,按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介绍、推荐国(境)外资金到我县发展农业项目的,按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其他
  14、鼓励外来资金投资水资源项目,原则上按县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协议招商,实行“一企一议”制。
  15、外来资金创办的农产品交易市场项目,政府予以特别立项扶持,实行“一企一议”。
  16、本政策2003年1月1日起实行,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