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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来源:丽水引资网 | 时间:2007年04月02日
  为了适应21世纪国际、国内经济竞争的环境,特别是面对我国加入WTO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的新形势,进一步实施我县“开放兴县”战略,实行大开放,促进大发展,推动我县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的发展,促进我县经济实观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中共丽水市委、市政府丽委[200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积极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加大政府财政对外经贸企业的扶持力度
     (一)企业进出口方面
   1、设立县级外经贸发展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外经贸企业提高出口创汇能力,巩固和开拓国际市场.资金来源:一是财政每年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量列入外经贸发展资金;二是根据外经贸专业公司、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当年上交的所得税的实际情况,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相应资金纳入外经贸发展资金;三是外经贸股份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国家股红利全部纳入外经贸发展资金。资金使用:一是现有自营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内的,每美元奖励人民币4分;超过100万美元的,以上年出口额创汇为基数(上年未满100万美元的以100万美元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6分。二是新批准获得自营出口经营权的流通性企业,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内的,每美元奖励人民币1分;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2分。明年起,以超过100万美元的上年实绩作为基数。三是新批准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当年出口在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内的,每美元奖励人民币4分,超过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6分。自营出口额以海关统计数为准。资金拨付:外经贸发展资金在财政设立专户,由企业申报,外经贸局、财政局联合审核,县政府审批后,拨付给企业。
  2、外经贸企业(包括外经贸专业公司、其他外贸流通公司、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经企业)的自营出口业务和外经业务,可报批减免水利建设基金。
  3、外经贸企业为发展生产所筹措资金的合理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税前列支。外经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活动中的业务费开支,凭合法凭证允许企业按实列支。在境外经营和承年工程业务中获得的利润,5年内所缴纳的所得税属县所得部分,经批准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在境外开展的加工贸易项目贷款,由财政贴息2个百分点。
  (二)外商投资企业方面
  4、对我县鼓励和允许的外商投资生产型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纳税后属县所得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补助;第6—10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属县所得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补助50%。
   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5、鼓励外商投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和旅游开发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6、鼓励外商投资农业项目(农、林、牧、渔及其加工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其缴纳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从有收入年度起,经企业申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头5年先征收后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第6—10年由财政部门给予减半补助。对其中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现代农业项目,在享受生产型企业所得税政策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在第11—15年内,上交的企业所得税县所得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补助50%。
  7、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其再投资的利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除按国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40%以外,县所得部分由财政部门再给予补助30%。对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和技术先进的“两类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利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8、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被省级以上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除享受第4、5条政策的同时,自认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经批准,企业所得税超过15%税率县所得部分先征收后,由财政部门给予金额补助。利用外资开发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留县部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财政部门补助企业50%。
  9、对于投资本地区特别鼓励的重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实际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含100万美元),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其头两年缴纳约增值税属于留县部分的,纳税后由财政部门给予补助50%。
  10、外商在我县投资建设水电站,由投资者向县水利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予以确认,水资源费的征收在水电站投产后5年内给予50%的优惠。
  11、鼓励外商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科研、教育、中介服务等第三产业项目。对此类项目建成后,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所征收的所得税县所得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补助。
  12、中方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工业项目,如符合城市规划,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经企业申请,县财政部门比准,房产契税先征收后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补助,同时免缴手续费。
  13、原有的外商投资(合资)企业。以前已享受过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二、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外经费企业的支持
  14、有关商业银行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外经贸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流动资金贷款,对信誉结汇企业人民币贷款,可在人民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下浮,下浮幅度最高为10%。
  15、外汇指定银行对出口信用结算,在严格审查确保无风险的前提下,给予押汇等融资方便。出口收汇信誉单位、信用等级AAA企业办理进口开证业务,外汇指定银行给予降低开证保证金比例的优惠.
  16、在不违反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外汇业务合规真实的前提下,外汇银行应简化办理外汇业务程序、扩大所属机构的外汇业务的授权投信范围,放宽出口创汇企业对外经济发展非贸易用汇的限制和审批。
    三、土管部门要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力度
  17、实行土地优先提供,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外商在我县投资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建设用地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后5年减半征收。总投资为300—500万美元的、自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免交l0年: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自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免交15年。当年实绩经考核被确认为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和先进技术生产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在确认年度内免交。
  18、中方企业以土地作价入股的合营改造项目办理出让手续的,经确认批准后,出让价格给予优惠:一是合营企业以新增土地或部分新增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增土地部分应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归属合营企业。二是中方企业以原使用权划拨土地作价入股或出租给合营企业而补办出让手续、净出让金返回给合营中方。三是合营中方原属校办、民政福利、劳武以及亏损企业的,办理出让手续,出让价格给予优惠。
  19、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给予优惠,外商投资生产企业在本县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同等条件下,凡外商投资在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出让金减免10%;50万美元以上(合50万美元),减免20%;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减免30%;凡属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及本县鼓励发展的产业,出让金减免30%。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投资于我县鼓励类项目,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先征收后由财政金额补助。
  20、对外商投资的农业开发性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和企业经营权可延长至30年;利用荒山、荒坡、荒滩等荒地资源从事农业投资开发的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和企业经营权可延长至50年。
  21、对外商投资建没和经营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其沿线的土地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出让给有关外商投资者。允许将建成收费的交通基础设施及其相关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或股权,依法有偿转让给外商。
 四、其他方面
  22、鼓励在职富余人员赴境外从事劳动合作,允许劳务人员出境前将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社会保险和其他各种费用由企业代缴,所需费用由劳务人员自理。
  23、积极推行委托代理和网上招商,对受委托招商的中介单位可按实际到位外资的0.5—3%提取中介服务费,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对引进外资的推荐个人,按实到位资金的0.2—0.6%予以一次性奖励,其中外商实际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不合200万美元)以下的提取0.2%;2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提取0.4%;500万美元(不合500万美元)以上的提取0.6%;外商投资企业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由县外经贸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
财政部门审核。各类外国贷款、合资、合作项目由项目单位奖励;独资企业由县政府奖励。
  24、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公民落户政策,按照原地区行署丽署[2000]4号文件执行。
 五、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县政府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