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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税局行政问责实施办法凸显四大亮点

来源:云南日报网 | 时间:2008年04月11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四项制度已于3月1日正式施行。为确保四项制度在全省国税系统落实到位、抓出实效,使行政问责执行有力。云南省国税局结合实际制定《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问责实施办法》(试行),下发全省国税系统贯彻执行。问责办法凸显了四大亮点。

   一是扩大行政问责范围。把问责办法的实施范围确定为全省国税系统副科级(含副科)以上的领导干部,针对领导干部职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工作职责,造成所在单位、部门政令不畅、效能低下,导致影响总体工作部署、影响云南国税形象,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问责并追究责任。

   二是细化问责事项。针对国税部门履行的职能职责,结合国税工作特点,把领导干部在重大事项决策、行政管理和税收执法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关键部位作为问责重点,加强对全省国税系统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

   三是规范证据的收集。明确单位和个人协助、配合取证的职责。监察部门有权依法要求被调查人的单位和相关个人协助、配合调查,提供与调查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是确定具体的问责标准。按照行责罚一致的原则,根据问责事项的情形、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程度,确定具体适用的十一项问责方式,便于问责办法的操作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