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税收优惠政策
1、凡来泸西县新办各类企业、产业的投资者,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均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的,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3、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1、对外来投资企业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属于投资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生物资源开发与创新,矿产资源开发、旅游资源开发以及高创汇、高税收的项目,其征用土地各项费用均执行法定标准的下限。
2、在泸西县投资进行能源、交通、环保、水利、教育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外来投资企业,均以行政划拨方式征地,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按法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3、外来投资企业在征地中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外,其他部门不得再征收与征地无关的任何费用;坚决取缔“搭车”收费。
4、外来投资企业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以租用集体土地。
5、外来投资企业从事经营项目的,按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为减轻企业的投资成本,土地出让金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1)确定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要经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和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对难以评估的,可参照政府批准确定的基准地价协商计算,不再进行评估;
(2)分期付款。一次性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外来投资企业,可与土地部门签订分期付款协议,首期付款25%,余款在5年内付清。
(3)先收后返。属于省、州、县鼓励投资的产业,报经省政府批准,可将土地出让金的地方政府应得部分,参照省内同行业的比例返还外来投资企业。
(4)注入股本金。可将土地出让金的地方政府应得部分折成地方政府股金,参与投资与经营。
6、外来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有效年限内,可以整体转让分割转让或者出租。转让所得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后的收入归该外来投资企业所有。
三、收费优惠政策
1、坚持收费略低于邻县和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进行优惠,严格规范各种收费标准。
2、坚决取消各种违反规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格按省政府制定的全省统一收费目录的收费办法收费,未列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均为乱收费。严格实行外商投资和个体私营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在对外商和个体私营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收费许可证,按照收费目录认真逐项填写、签名盖章。否则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有权拒付。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实施罚款处理。必须严格遵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标准执行。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部门和个人,除退赔所得外,对决策人、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