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屏县1992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对外国人开放县,被列为云南省县级综合改革试点县。县委、县政府依据石屏县的实际情况,成立了石屏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依靠优势,把握“以资源换技术,以产权换资金,以市场换项目,以存量换增量”的引资思路,参与国际,国内的竞争。具体政策如下:
一、凡在石屏县境内进行投资的外资企业,除了享受中央,省、州提出的所有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云南省县级综合改革试点县的相关政策。
二、享受外资优惠的投资者是指县域外一切资金在石屏的投资;投资不限于资金投入,还包括人才、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的投入。
三、县域外的国内外资金可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石屏县经济发展规划的所有产业和项目。终点鼓励投向农业、基础设施、矿产资源开发、高新技术产业、旅游资源开发、县内企业嫁接改造、环保产业的开发和山区综合开发、湖区综合开发。
四、外来投资者可以采取与县内企业,单位联营、合作、合资、协作补偿贸易、挂牌生产等方式进行,可以选择入股、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或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石屏县县内企业的改组、改造。
五、外来投资者在石屏县兴办的企业,除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投资农林牧渔开发项目的,从取得收益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5年,农业特产税和所得税(地方)3年。
2、兴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3年,后2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
3、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后4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后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凡在石屏县投资办厂的外来投资者,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对所交纳的增值税,前4年由地方财政从地方分成部分按25%返给企业(先征后返)。对近期缴纳增值税(在50万元以下)确实有困难的,可想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纳税手续。
4、从事咨询业、信息业、科技、技术服务业的外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免征3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外资企业,从开始营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3年。
5、从事公用事业、物资、对外贸易、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教育、文卫、科研事业的外资企业,从开始营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2年,减半征收5年。
6、对本县企业实行兼并、购买、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县属工业企业投资进行技术改造,生产经营期在5年以上,在项目投产3年内,投资者应分利用上交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由财政返还给投资者。
7、外资参与我县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把资金投向现有企业改造,凡列入县经贸委提出“九五”重点发展产品规划的项目,建成后,凡能计算初直接经济效益的,其所得税超出10%部分,给予返还。
8、凡在我县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进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仪器、设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外来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加工和装配设备的,免征增值税。
9、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分别免征6年和3年房产税(新建房屋)和车船使用税;向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和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林业开发、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能源建设、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业开发 、高中等职业教育项目,投资的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征房产税(新建房屋)和车船使用税。
10、坚持收费标准略低于邻县的原则,调整各种过高的收费标准。坚决取消各种违反规定的乱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卡制度。
六、外资企业,除了国家规定需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专项审批的外,其他行业一律不实行许可证制度,经有关审批机关批准后,持批复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即可生产经营。
七、允许外资企业,在具备生产经营的条件下,先登记注册成立企业、后申办项目,先开业、后办照,先经营、后规范,注册资本允许分期注入:500万元以下的项目,领取营业执照后1个月内注入不低于30%的注册资本,其余可在1年内分期注入;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领取营业执照1个月内注入不低于50%的注册资本,余下的可在3年内分期注入。
八、积极支持内外资产相互转换,促进内外资产重组,优化结构,对内外资产转换变更登记处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费。
九、外资收购、兼并县内企业,既可申请新的企业名称,也可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
十、投资者到我县兴办企业,需要办理的一切有关手续,我方可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简化各种手续,除了特殊情况外,再1周之内办完各种审批手续,为投资者提供最方便、有效的服务。
十一、按“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办法鼓励投资者投资兴办企业、城镇住宅和社会公共事业(住宅小区、商业区、游乐场所、旅游等),投资者需征用生产经营场地,在不违背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本着当年征用,2年内开发的原则,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动帮助协调 、解决、有线考虑投资者的要求。土地可作价入股,联合经营。
十二、投资者兴办企业所需土地实行有偿使用,使用时间可到30-70年,减半交纳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耕地占用税(留地方部分)减征3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报地税机关批准后可缓征。
十三、积极鼓励投资者开发利用县境内的荒山、荒坡、荒地,可采用承包、出让、拍卖方式进行,年限、价格可视地质、环境而定。
十四、凡为我县新建或扩改项目引进资金、提供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受益方偿付引进资金实到数额4%的中介服务费,为县内企业引进技术、产品(商标)提供中介服务的,由受益方从项目实施第一年的新增利润中,一次性提3-4%,偿付中介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