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抓住省政府批准云南省开远个体私营经济实验区的契机,加快个私经济发展,加强招商引资,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本实验区投资兴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云南省开个体私营经济实验区欢迎国内、外的投资者前来区内投资或与区内的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所有投资者都可以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土地优惠
1、投资达6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实验区管委会无偿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投资在5000万、4000万、3000万、2000万、1000万万以上的项目,政府按每亩出让金2万、4万、6万、8万、10万元出让土地使用权,生产性企业免征五年土地使用费,投资在1000万以下的项目,视其投资情况给予优惠。
2、省级以上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项目,视其投资大小每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惠20%。
3、对在实验区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及高级职称的专家,由实验区管委会优惠250平方米高档住宅用地,可用于自建住房,每平方米地价为100元。
4、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当年付清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实验区管委会批准,可先付出让金总额60%,并在当年开工建设。剩余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率计息,两年内付清本息。
5、在实验区内租用土地办企业的,视其项目投资大小,签订五年以上合同的,经实验区管委会批准免收6-18个月的租金。
三、配套优惠
1、凡进入实验区的企业,可享受省级经济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省级个私经济实验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2、凡进入实验区的新办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头三年免征所得税,第四至七年缴纳的税收,市政府按其缴纳地方财政部分给予相应金额的扶持和奖励;从第八年开始,减半征收;出口企业的出口产值达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按10%征收。
3、从投产年度起,头三年缴纳的增值税,市政府按其缴纳地方财政25%部分给予相应金额的扶持和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从2000年1月1日起暂缓征收。营业税从开业之日起,头两年内缴纳地财政的部分,市政府给予相应金额的扶持和奖励。
5、凡实验区内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料和零件,按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具备海关监管条件的,可申请设立保税工厂。对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样机、样品、试剂、仪器、设备等,经批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关税。
6、企业分给职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已分红或转让股份的,按分红或转让金额计征个人得税。
7、进入实验区投资经营进口消费商品的企业,其营业额超过500万元以上,头五年内缴纳的消费税或增值税,市政府按其纳税额给予50%的扶持和奖励。
8、外来投资者对区内亏损企业实行兼并、收购联营、租赁、承包、合资生产高技术含量新产品或出口产品的,可享受新办企业优惠待遇,免收土地变更管理费、房地产交易、缴纳的契税,市政府按纳税金额给予50%的扶持和奖励。
9、吸纳下岗职工超过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55%的,经市政府批准,营业税、所得税、所得税三所内给予相应金额的扶持和奖励。
10、外来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11、凡在实验区内投资兴办学校、幼儿园、自来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土地按征用成本出让,其所得税从开业年度起十年内,市政府给予相应金额的扶持和奖励。
12、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多项优惠条件给予扶持和奖励的企业,可按其中最优惠的两条执行。
四、收费优惠
1、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及省政府、各部委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
2、凡进入实验区内投资的企业交纳的地方的一切税费均由实验区管委会代征代收。
3、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简称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等,按现行规定收费标准由实验区管委会减半收取,专项用于实验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4、实验区范围内建设用地为确保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由管委会负责五通一平(路、水、电、煤气、电讯)管委会统一收取土方调运费,电力(10KV)免收电力增容费,电讯安装费减半收取,自来水、煤气免收开户费。
5、对进入实验区的投资者统一实行《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税费登记卡、《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交费及年度审验制度。
五、服务承诺:
1、为提高办事效率,实验区管理实施一条龙服务投机制,凡进入实验区内投资企业申报文件有效、齐全,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工作。
2、规划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发证工作。
3、土地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土地使用证》的办理发证工作。
4、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部门、由实验区管委会负责牵头协调,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领证等有关手续。
六、户籍管理办法:
区内投资者及其企业内职工的户籍一律按开远市户籍管理办法办理,享受开远市的市民待遇。需转为开远市非农业户口(含子女)的,由实验区管委会负责办理农转非及户口迁移手续;并免收入城费用。
七、在实验区的所有投资者,财产所有权和所获利润以及人身安全受国家法律保护。
投资者和企业有权拒绝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依法向实验区管委会或有关职能部门申请投诉。 外来投资企业违反有关规定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先向企业提出警告,限期整改,超过限期仍不整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坚决杜绝随意罚款。
八、实验区管委会对区内所有企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凡进入实验区进行检查的单位,需告知实验区管委会后方能进行检查。
九、对招商引资、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经省、州两级审批机关批准在实验区设立的外资、合资、内资、个体私营企业,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实绩和贡献和有功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一)奖励范围
(1)属引进省内、省外投资办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者;
(2)属引进资金,资金使用利率不高于国内同期银行利率,使用期限不低于三年者;
(3)属引进技术(含高新技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技术水平者(以引进技术价格为基数);
(4)属中介机构或人员引进国家级商业、政策性银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用于实验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者;
(二)奖励标准及办法奖励范围
(1)至(3)项内的属非捐资的给予实际到位资金或引进技术价格总额3%的奖励,属捐赠的给予6%的奖励,奖金奖单位和个人。奖励范围(4)项内的给予实际引进到位奖金总额2%的奖励,奖金奖单位和个人。由实验区管委会给予一次性或分期分批兑现奖励。
十、实验区管委会协助实验区内无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单位或个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
十一、本优惠办法由云南省开远个体私营经济实验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十二、本优惠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规定的与本优惠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优惠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