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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县投资优惠政策

来源:红河引资网 | 时间:2007年06月04日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河经济带“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通知》(云政发[1999]39号)精神以及省、州对外开放的意见,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县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开放工作,积极有效地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加快我县外向型经济发展,全面贯彻中共红河州委四届六次全会精神,抓住机遇,振兴我县经济与社会事业,加快个开蒙群落城市中心片区的建设步伐,对投资者享受省级经济开发区和进出口产品加工享受边贸优惠政策外,并结合蒙自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热忱欢迎国内外投资者(包括外国企业、财团、个人和港、澳、台同胞以及国内的企业和个人)在本县区域内举办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以及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

第三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对交通、能源、冶金、轻纺、建材、机电、食品、旅游、文教、卫生、体育、农林牧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旧城改造开发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出口创汇项目和现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投资。

第四条 国内外投资者出资方式可以是现金、股权、机器设备、原材料或其它物资等有形资产,也可以是自有的科研成果、工业产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二、土地优惠

第五条 对在县域内投资使用的土地给予优惠:
 (一)国内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赁、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出让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由受让方提出申请,双方重新签订合同,租赁土地的期限通过协商确定。
 (二)成片购买土地用于生产性项目,并且一次性交清土地出让费用的,按以下比例给予优惠;购买10亩-49.99亩土地,按出让时标定地价的8%给予优惠;购买50亩以上土地,按出让时标定地价的10%给予优惠。特殊情况经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再提高优惠比例。
  购买土地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先付总额的50%。余额在一年内付清的,免收利息;余额在一年以上付清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户(行政划拨的除外),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四)县内企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的按隶属关系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确认土地资产后,可作为中方企业资本金。

三、税费优惠

第六条 在本县兴办企业的国内外投资者,可享受下列税费优惠政策:
 (一)进入县域内的新办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二)新办企业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利用我县非耕地资源兴办农业开发项目的,从有收入年度起,头3年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四)在县域内投资兴办企业,经海关批准可申请设立保税工厂或保税仓库。
 (五)招用下岗职工或本县无承包地农户的企业,享受云发[1998]19号文件中第七条的优惠政策。
 (六)获得边境贸易经营权的边贸企业,可对外开展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包括来图、来样加工)业务,享受国家边贸优惠政策。

四、对投资者及引进人才的优惠

第七条 为鼓励投资者及引进专业人才,我县执行下列奖励和优惠政策:
 (一)凡在蒙自县域内投资2万元以上购地建房或购买商品房20平方米,可办理城市户口1人(限投资者或投资者直系亲属),免收有关费用;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者,除投资者或直系亲属办理城市户口外,如有余额,可办理1-3人旁系亲属的城市户口,免收有关费用。
 (二)对于利用各种渠道引进国内外资金(不包括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及金融正常业务的拆借资金),使用期在2年以上的中介人、中介机构,按实际到位资金数,由受益单位给予1-5%的一次性奖励,或占有合资、合作项目中受益方的部份股份。奖励标准由受益方与中介方协商确定。社会公益性受益项目,由县政府给予奖励。
 (三)经研究符合条件同意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副教授级以上),由用人单位提供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住房一套;直系亲属可随迁落户,免收有关费用。
(四)对我县急需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符合条件者,经试用一年考察合格后,给予正式聘用,并办理落户手续,免收有关费用。
 (五)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试用一年后,确有真才实学者,可以低职高聘。
 (六)凡来我县承包企业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运用新技术形成生产能力者,5年内其中任何一年创造税收(指一个项目)达100万元以上的,县政府按地方所得税收实际入库数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在我县投资的外商及其眷属和外籍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在蒙自县范围内的公共交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子女就学、旅游服务等方面一律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待遇。

五、管理服务

第八条 对国内外到蒙自的投资者提供良好的管理服务工作。
 (一)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蒙自开发区管委会在开发区内行使地州一级的经济管理权。管委会有权审批不需国家解决生产、建设条件和不涉及外贸许可证、配额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内资生产性项目。超出权限范围,管委会协助投资者向有关部门申报。
 (二)对于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申报文件、证件有效、齐备的项目,其审批立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工作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符合国家鼓励投资的产业政策,投资总额在蒙自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权限内的外商投资项目,且申报文件、证件有效、齐备,实行登记制,谁投资,谁决策,谁负责。有关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注册登记的全套手续,需要上报的,协助办理上报手续。
  1、外商独资企业;
  2、不以国有资产作价入股的合资、合作企业;
  3、不需全州、全省综合平衡其生产、建设条件的项目。
 (四)国内外投资者在建设期间办理用地、规划、设计、供水、供电、通讯以及安全消防等手续,由蒙自县建设局和蒙自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牵头协调。凡申报文件、证件有效、齐备,有关部门按以下时限要求办妥有关手续:
  1、城市规划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发证工作。
  2、土地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使用的有关上报手续。
  3、供水、供电、消防、通讯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领证等有关手续。
 (五)国内外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需解决的问题,由县经贸委负责协调解决。县政府适时选择有一定基础和发展条件的投资企业重点加以扶持。

第九条 除本规定外,凡国家、省、州公布的有关优惠政策均遵照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县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