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全国招商 >> 西藏招商 >> 西藏投资环境 >> 正文

对农、林、牧业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延长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的审批办理指南

来源:中国西藏 | 时间:2007年06月05日
   办理指南:从事农、林、牧和设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定期减免税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在以后的十年内,减征应纳税款的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