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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以优惠利率贷款给我方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审批

来源:中国西藏 | 时间:2007年06月05日
 办理指南:外国银行按优惠利率贷给国家银行的利息,以及我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商品,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对方国家卖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以及对于我国企业购进设备或以租赁贸易方式租赁设备,我方延期付款的利息和租赁费中所包含利息,如果贷款利率低,经申请,所在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