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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三成非公有制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合同

来源:天山网 | 时间:2008年07月14日

  新疆近三成已建工会的非公有制企业签订了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合同。

    经过几年整体推进、逐步推广,新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一定进展。目前,全区工资集体协商签订专项合同覆盖企业6788家,占全区已建工会企业的46%,其中,非公有制企业占到已建工会企业的30%。从全区合同执行情况看,国企普遍好于非公有制企业。

    新疆自治区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海拉提·哈布根分析说:“非公有制企业专项合同之所以执行得不那么好,是因为,有的企业误认为谈判对企业发展有不利影响,因此,在主观上不情愿,不重视。有的企业说是进行了协商,从公示内容看,的确协商了,但真正协商了没有,工资标准到底执行了没有,不好说。你要是问职工,他们也说执行了,但有些职工是有顾虑的,他们害怕失去工作。”

    再者,协商主体力量并不对称,协商难以做到公平公正。目前,新疆很多非公有制企业的主要投资者都直接参与企业管理。“他们集企业的决策权、管理权于一身,力量强大。相反,大多数劳动者由于受到劳动力供过于求的影响,在工资集体协商中不占优势。”

    法律规定不完善,约束刚性不足,也使得这项工作难以真正取得实效。海拉提指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只对工资集体协商作了原则性规定,相关办法难以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

    缺乏劳动参与利润分配和企业人工成本占总成本合理比重等政策支撑,致使难以确定科学合理的协商目标。“协商结果仅仅成为双方博弈的产物”。海拉提说。

    工会缺少专家型干部,难以胜任工资集体协商也凸显其不足。有的工会主席同时也是企业的决策者之一,他们的作用自然受到了一定限制,不利于工资集体协商。海拉提举例:“你要和企业谈判,但又不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又不熟悉,也不了解职工的状况,而且不具备谈判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下,你怎么能够代表职工方和企业劳资方去谈呢?”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自治区总工会计划,今后在非公有制小企业集中的县级以下区域内,积极推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在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县级以下区域内,大力推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有些小企业只有三五个人,这样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工会联合会推进专项合同的签订。”

    这位负责人指出:“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合理的行业工资标准和工作岗位劳动定额标准,逐步建立劳动定额的形成机制。防止企业通过计件工资变相降低职工工资,以及超时劳动不支付加班工资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

    同时,要健全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提高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集体协商的能力。今后新疆准备组织工会干部到内地进行专项培训,同时在一些推行的好的地方召开一些现场会,地州市分管工会的领导,具体工作人员和县市的工会相关领导,都要来参加现场会,观摩学习,从而推广这项工作。

    什么叫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和制度,也是市场经济国家工会的通行作法。

    主要内容包括:工资协议的期限、修改与变更条件、违约责任、生效日期等;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资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职工社会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工资支会办法及发放时间;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