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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乌鲁木齐土地方面优惠政策

来源:乌鲁木齐引资网 | 时间:2007年07月10日

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 优惠条件
  国有荒山、荒地和荒滩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 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和荒滩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 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和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和抵押
  在国有未利用荒山、荒地和荒滩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凡达到合同约定协议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 允许从中划出不超过20%的土地,依法按协议出让最低价办理出让手续后用于其他经营
  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 其耕地开垦费均按自治区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建设项目使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未利用土地的 可以依法以最低价出让,也可以以土地作价入股
   在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 从受益年度起五年内可免缴土地使用费


  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 优惠条件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二十年以上的 自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前五年免缴土地租金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二十年以上的在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扶贫工作重点县、重点乡投资的 自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前五年免缴土地租金,第六年至第十年免缴50%的土地租金,缴十年土地租金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二十年以上的 免缴25%的土地出让金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三十年以上的其中,在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扶贫工作重点县、重点乡投资的使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非宜农荒山荒地的 免缴30%的土地出让金免缴40%的土地出让金免缴50%的土地出让金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以出让方式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出让或租赁期满后需继续使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还可以续期使用该土地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在缴纳全部出让金并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和开发要求后, 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扣除政策优惠部分),创办新企业
  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节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
土地方面的优惠政策节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