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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乌鲁木齐税收方面优惠政策

来源:乌鲁木齐引资网 | 时间:2007年07月10日

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优惠税率
  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2010年期间,凡符合《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范围,且主营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对自治区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凡符合《当前自治区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产业范围,且主营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的 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自治区境内新办的内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报经自治区税务部门批准新办交通(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电力(电力运营)、水利(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利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邮政(邮政运营)、广播电视(广播电视运营)、农产品加工、旅游内资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 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对在自治区境内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优惠税率
  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在50%以上)、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对人工种植甘草、麻黄草、肉苁蓉、芦苇等工业企业原料的农业特产收入 自取得收入年份起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比照保护生态环境和退耕还林、还草产出政策执行
  区外投资企业(区外独资企业以及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合资、购并、参股企业,或承包、租赁在五年以上的企业)在自治区新办的生产性企业 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区外投资企业(区外独资企业以及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合资、购并、参股企业,或承包、租赁在五年以上的企业,下同)新办非生产性企业 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在自治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 暂免征地方所得税
  区外投资企业在自治区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
  区外投资企业在自治区进行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 免征企业所得税
  区外投资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新建自治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 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八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区外投资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投资退耕还生态林、草,保护生态环境的 其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二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在自治区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资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 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超过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
  在自治区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资企业,销售自产农产品,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 免征增值税


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优惠税率
  在自治区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资企业,兴办畜牧业项目的 从受益年度起五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
从事农业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 免征农业税五年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生态环境建设、科技教育和旅游的企业 在十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自用房产 自生产、经营之月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五年,自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自建成投产之月起,在开发经营期前五年,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
  外商投资重点鼓励产业中的项目,其实际出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 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可享受不超过该企业上缴增值税10%的财政补贴
  外商投资企业自领到工商营业执照之月起 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十年
  对自治区境内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受比例限制,据实在税前扣除
对自治区境内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开发费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 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后,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对自治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 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