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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成本要素

来源:山西人民政府 | 时间:2007年03月22日

(一)土地成本
    (二)工业厂房建筑/租赁成本
    (三)公用事业费用
    1、电价


 


注:1、所有用户电价还应在上表所列价格基础上增加山西省征收的电源基地建设资金1分/千瓦时,以及水资源补偿费1.5分/千瓦时(居民生活、农业排灌和化肥生产用电免征)。
    2、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
    3、上表所列价格中,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和商业电价每千瓦时1分:非普工业电价每千瓦时0.7分;大工业电价每千瓦时0.5分(其中 :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每千瓦时0.4分)。
    4、电解铝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在上表所列大工业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1.7分。其中:年生产能力10万吨以上的电解铝生产用电价格在上表所列大工业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3分;关铝一期用电价格在上表所列大工业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3.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