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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新兴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来源:淄博引资网 | 时间:2007年02月05日

    1、凡入园投资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单项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起5年内县享增值税25%部分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给予扶持资金奖励;单项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 5年内县享增值税25%部分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半由县财政给予扶持资金奖励。对投资额巨大、影响重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根据投资者的要求给予特殊优惠。
    2、凡在园内兴办项目征用土地的,由县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征地手续,免交除土地出让金外的县内一切行政性收费(出让金减免县级分享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时,只收取工本费。土地出让年限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办理。

    3、入园项目免交属于城管部门的一切行政性收费,免交供水、供热开口费。对入园项目的供配电贴费根据企业申请,可缓期3年内缴纳。

    4、对入园项目,在投产后的3年内,按实现税后利润的20%奖励有功人员。

    5、对入园项目,协调金融部门在建设资金上优先支持。

    6、入园的高新技术项目,可在现行财务规定的基础上,固定资产折旧提高5个百分点,技术开发基金提高2个百分点。对园内采用的高新技术、专利技术、最新实用技术优先申报各类科技开发计划;对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优先申报科技进步奖。

    7、凡牵线搭桥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外地大中型企业引进技术、项目的,对有功人员按投产后三年内税后利润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8、对入园项目用人实行鼓励和扶持政策,对持有高新技术项目的科技人员,协调有关部门优先解决住房、家属就业、子女入托入学以及个人职称晋级等问题。

    9.对园区实行封闭管理体制。凡外资项目的论证、立项、土地审批、登记注册、各种收费、招工培训等一切手续,实行委托代理服务;园内企业只管生产销售,外界社会事务一律通过园区管理办公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