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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来源:不详 | 时间:2007年02月02日

 第一条 境外、区外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来我区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以下通称境外、区外投资企业)享受本规定中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 境外投资企业除继续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优惠规定外,同时享受本规定中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来我区兴建(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境外、区外投资企业征用土地,耕地占用税优惠20%。

  第四条 来我区兴建(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境外、区外投资企业征用土地,土地出让金全额收取后,区政府留成部分按以下标准返还给企业:实际利用外资在50万美元以下的,返还50%;实际利用外资50万美元至100万美元的返还60%;实际利用外资超过100万美元的返还80%。

  第五条 来我区兴建(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境外、区外投资企业,其建设工程减半征收人防异地建设费。水资源费全额收取后,区政府分得部分前三年每年返还50%。

  第六条 来我区兴建(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境外、区外投资企业,利用外资在5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30%;利用外资在50万美元至100万美元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40%;利用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

  第七条 境外、区外投资企业依法经营并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犯政策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对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纪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