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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奖励政策

来源:不详 | 时间:2007年02月02日
 
 对于引进区外投资项目的引荐人,在项目全部竣工投产后,由本人或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经区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考察认定后,由区财政给予奖励。
● 引荐境外投资项目,按外方投资实际形成固定资产的1%一次性奖励引荐人。
● 引荐市外投资项目,按外方投资实际形成固定资产的1%奖励引荐人。在项目全部竣工投产后,兑现奖励金额的50%,其余奖金在企业实现上缴税金后当年内兑付。
● 引荐市内区外投资项目,按外方投资实际形成固定资产的0.5%奖励引荐人。在项目全部竣工投产后,兑现奖励金额的50%,其余奖金在企业实现上缴税金后当年内兑付。
● 引荐无偿资金,由受益单位按到位资金10%~15%的比例一次性奖励引进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