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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外商投资的重点

来源:不详 | 时间:2007年02月02日
一、工业(六大支柱产业)

  (一)石化工业。重点搞好以乙烯为基础的系列产品的深度开发,实现由原料化工向精细化工的转变。

  发展重点:

  1、基本化工原料及中间体:扩产改造丙烯睛、有机胺、离子膜烧碱、增塑剂、环氧丙烷、聚醚、苯酥等产品。

  2、支农化工:主要是化肥、农药。

  3、精细化工:主要是洗涤剂、日用化妆品、阳离子染料、油漆、试剂、催化剂及各种助剂的扩产和技术改造。

  4、合成材料:以高档装饰材料、包装制品、高科技工程制品为主的塑料制品及以日用、医用、工程用为主的橡胶制品。

  5、塑料模具。

  (二)医药工业。由原料药、传统医药制品向新药、生物技术制品、制剂及现代化医疗器械发展。

  发展重点:

  1、原料药:围绕头孢系列及侧链配套、扑热息痛、布洛芬、咖啡因、针剂、粉针等扩产改造。

  2、新药开发:研究开发各类抗病毒、心脑血管等新型高效药物及中成药、保健药品。

  3、医疗器械:发展各类诊断器械、电子医疗器械、消毒卫生器械。

  (三)机械工业。以发展机电一体化龙头产品为方向,形成以专业机械和车辆零配件为主体的行业结构。

  发展重点:

  1、汽车零配件:开发生产变速箱、板簧、螺旋伞齿轮、连杆等产品,扶持鼓励汽车整车发展。

  2、专业机械:主要是环保机械、石油机械、建材机械、造纸机械等专用机械设备。

  3、电机、泵类:电机主要是开发生产专用牵引电机组、地铁电机、300千瓦以上无刷同步发电机和稀土永磁同步电动机。泵类主要是开发生产机电一体化高技术新型系列泵。

  4、磨料磨具扩产改造。

  (四)电子产业。主要搞好消费类、应用类整机和新材料开发。

  发展重点:

  1、消费类整机:主要是数字录音电话、可视电话、新一代无绳电话,开发生产移动通讯、无线寻呼及家用微机,计算机软件、传真机等产品,激光唱盘、数字影碟机及多功能电视机等。

  2、新材料及元器件:主要是砷化镓、磷化镓等新一代电子新材料及开发下游深加工产品,开发生产大规模集成电路,电力半导体芯片等。

  3、电子应用类整机:主要是电子医疗仪器、石化分析仪器、交通测试仪器、电子监控系统、电子专用设备和各类汽车用电子控制系统等产品。

  (五)建材工业。由传统建材向高档、新型建材发展。

  发展重点:

  1、传统建材:重点搞好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旋窑技术嫁接改造。建筑陶瓷向高档产品发展,增加系列产品。

  2、新型建材:主要是高档卫生洁具、高档五金配件、高质浮法玻璃、色釉料、新型墙体五大工程。

  (六)纺织工业。以提高棉纺织、毛纺织及印染和后整理加工水平为基础,重点发展化纤加工和服装生产。

  发展重点:

  1、化学纤维:主要是睛纶、差别化纤维,开发具有高新技术的锦涤复合丝绸纤维、涤纶丙纶超细纤维、炭纤维等产品。

  2、服装:开发生产高档、新潮、名牌服装。

  二、农业

  (一)鼓励投资

  1、荒地、荒山、滩涂开垦、开发(含有军事设施的除外)。中低产田、低产林改造

  2、粮、棉、油料、果树、蔬菜、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产新品种开发,优质农副产品基地建设

  3、种苗、森林抚育,速生丰产林、防护林工程,优质药材、地道药材

  4、水产养殖(利用现有水面)、水产苗种繁育

  5、肉、蛋、禽、奶生产,优良种畜种禽繁育

  6、全价配合及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及饲料蛋自资源开发

  7、蔬菜、水果、肉食品、。水产品贮藏、保鲜、加工新技术、新设备

  8、综合利用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日供水能力30万吨以上或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上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9、大江、大河的治理,水资源开发工程及节水工程,水上保持及农田水利工程

  10、支衣体系建设

  鼓励、限制、禁止的外商投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建设的;

  (二)属于高新技术、先进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适应市场需求而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三)属于适应国际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裆次,开拓新市场,扩大产品外销,增加出口的;

  (四)属于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的;

  (五)属于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六)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鼓励的其他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属于国内已开发或者已引进技术,生产能力已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

  (二)属于国家吸收外商投资试点或者实行专卖的产业的;

  (三)属于从事稀有、贵重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的;

  (四)属于需要国家统筹规划的产业的;

  (五)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其他项目。

  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分别列入限制类(甲)或者限制类(乙)。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三)属于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或者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属于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五)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