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用地优惠政策
- 来源:不详 | 时间:2007年02月02日
- (一)外来企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期: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在土地出让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
(二)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30亩以内部分,免收10年使用期区政府土地收益。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50亩以内部分,免收10年使用期区政府土地收益。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或经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50亩以内部分,免收20年使用期的区政府土地收益。
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需新增用地的,可根据投资者的要求,经协商给予特殊优惠。
(三)利用区内企业场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如原企业场地属行政划拨,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区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可减让80%。
(四)投资兴办公用设施项目和社会事业项目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五)开发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的,优惠20% 分期缴纳的,定金可按出让金总额的5%缴纳,出让金其余部分从合同生效第6年起,每年按20%比例连续5年缴清。
(六)租赁国有荒山、荒坡、荒滩开发经营的,经区政府批准,十年内免收租金;以荒地八股的,五年内政府不参与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