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山财 政 扶 持 政 策
- 来源:不详 | 时间:2007年02月02日
- (一)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的,五年内按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二)新办工业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三年按上缴所得税的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三)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上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牌照)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第二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第三年按3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四)全额收购原破产工业企业或亏损工业企业的享受第(一)、(二)、(三)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投资改造工业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中外来投资比例,享受第(一)、(二)、(三)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新办商业、饮食、服务业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第二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第三年按3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原国家规定政策)
(七)投资兴办水利、交通、城市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和教育、科研等社会事业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五年由地方政府按上缴所得税全额给予扶持资金,后五年按上缴所得税的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八)投资兴办出口创汇型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企业在享受前列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凡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企业当年销售收入70%以上的,地方政府继续给予企业上缴所得税额50%的无偿扶持资金。
(九)区外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我区投资兴办企业的,享受上述财政扶持政策。
(十)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下岗证明或社区就业证》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十一)安置下岗职工就业人员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兑缴除社会保险费以外的其他收费。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达到30%以上,凡符合国家税收规定条件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由镇(办)给予的无偿扶持资金,不列入财政基数。